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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重复投保的后果
发布日期:2010-06-27    作者:孙新律师
投保人重复投保的后果 
  所谓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期间就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并没有禁止重复保险。在人身保险业务惯例中,一般对重复保险没有限制,但在财产保险中,一般对保险赔偿总额有所限制。
 
  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综合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投保人将其价值15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保险公司甲、乙投保,甲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乙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则依据上述规定,当投保人发生全损时,甲、乙公司赔偿的总额仍以15万元为限,甲公司赔偿6万元,乙公司赔偿9万元。
  重复保险时,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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