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本是一个政治学概念和社会学概念的结合,也是一个外来词。它是对文明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相悖于正常的社会道义和公序良俗并对抗于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的一种反文明社会现象的概称。
对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现状,有学者总结认为是“对传统民间帮会和旧有黑社会组织的继承,再加上对国际成熟状态的黑社会犯罪方式的模仿,形成了现阶段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独特形态”。从打击预防的角度讲,尽管刑法对其作了专项规定,但对于黑社会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仍然是当年刑事犯罪研究的一个重点。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特点
应该说,在刑法未对黑社会犯罪作专项规定之前,我们对类似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理一般是按照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的处理原则办理的。但从黑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和活动特点以及危险性看,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其自身的特点。
从组织表现形式上看,黑社会组织一般有地缘型、血缘型和业缘型三种,地缘型主要指以地域来源划分帮派,如前些年捣毁的上海的“新疆帮”、广东的“北京帮”、江西的“赣州帮”、山西的“狼帮”等;血缘型主要指基于成员间的血统关系形成的组织;业缘型主要指基于成员间犯罪职业的联系形成的黑社会组织。从各地查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类型看,地缘型与血缘型是当前黑社会组织的主要形态。
从黑社会组织内部运作方式看,黑社会组织一改过去团伙犯罪临时拼凑现象,犯罪组织的程度越来越高。表现在:基本成员固定,并且多是职业犯罪,有一套严密的组织指挥系统,最上层为“老大”,老大之下按位排列,职务分工各不相同。如四川资阳的“黑豹”集团内就设有总管、打手、杀手、踩点、后勤等职,老大身边有军师,在军师策划,老大的指挥下,下面人员有的专门杀人抢劫,有的经营合法产业,为黑豹集团提供资金来源。在分配上,有一套按等级的财产分配和福利保障制度,有严酷的帮规和惩罚制度,违反者将受到残酷镇压。四川宜宾的“狄绍伟集团”的《员工手册》就规定:对出卖、背叛、损害组织利益,不服从命令者将处以割舌、挖眼、切指、断双手、双腿等处罚,直至处死。
从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及年龄结构看,成员多系两劳释放人员,有的负案在逃,有的过去受过正规军事训练,这些人年轻气盛,行动果断,手段残忍,有职业犯罪的冷血特征。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装备及作案手段看,武器来源日渐丰富,装备也越来越先进、精良,犯罪活动的智能化程度也越来越高。2000年,甘肃兰州发生的黑社会组织公然开办所谓的经济信息投资咨询公司,利用租用的几十台电脑,通过卫星接收器,互联网或有线电视接收股市行情,建立模拟股票交易系统,采取空买空卖手法欺骗股民,洗走股民几个亿资产,这些人又将掠夺来的钱财投入房地产等合法行业,把自己装扮成兰州乃至西北商界名流。
二、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基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复杂性,在具体认定和处理的实践中仍然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在此,就其中以下几个问题作以分析。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据刑法学者陈兴良先生分析认为,黑社会组织和犯罪集团都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建立起来的,这是二者的共同之处,从一定意义上说,“黑社会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但“犯罪集团具有行为的单一性,它是以犯罪为纽带连结而成的犯罪组织,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存在形式的复杂性,即它虽然是以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但黑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它一般以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依托,以合法的工商活动作掩护,具有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以掩护黑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经济能力和经济基础;并通过贿赂等手段腐蚀政府官员以求得保护,从而具有政治渗透能力,形成了相对严密与稳定的组织结构”。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都是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新规定的罪名,二者从组织形式及犯罪客观表现上讲确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主要有:1.侵害客体的侧重点不同,黑社会组织妨害的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恐怖活动组织危害的则主要是公共安全。2.从犯罪目的上讲,黑社会组织谋求的多为经济上利益和成员个人价值的无赖追求,而恐怖活动组织一般表现为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则是在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犯罪行为。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别于一般的流氓恶势力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相对于黑社会犯罪而言已属小打小闹。主要区别在于流氓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松散性,成员临时纠合性,犯罪目的的单一性,犯罪活动的单纯性。流氓恶势力一般称霸一方,谋求的多是小利小惠或无聊取乐。活动方式上多属于大坏不干,小坏不断。在处理上,原刑法以流氓罪处理,修正后的刑法改变了“口袋罪”现象,分别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猥亵侮辱妇女、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来定罪,这四种行为表现的犯罪相较于黑社会犯罪的地域性危害及后果要小得多。在认定和处理上对参与者一般也是按照共同犯罪的有关原则办理。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带黑社会性质犯罪。本篇前文分析的多为典型的黑社会犯罪,但在具体实践中,常遇到以下情况,即非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处理:(1)成立了黑社会组织,但未从事黑社会犯罪;(2)没有成立黑社会组织却实施了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应该说,成立黑社会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事黑社会犯罪,但成立了黑社会组织,如网罗了成员,制定了组织章程、行动纲领、犯罪计划,确定了成员分工,准备了实施犯罪的工具、场所等。这些活动都是为实际犯罪作准备,很类似于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但在具体认定上就不能简单化,要从组织的危害性角度考虑,把黑社会组织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是对于这种尚未来得急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组织成员的处理上要注意采取“着重处理主犯,分化瓦解组织成员”办法。这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处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同样存在区别对待的问题。我们之所以将某些犯罪称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源于这些犯罪行为手段的残忍性,后果的极大危害性。如日前破获的石家庄特大爆炸案中犯罪嫌疑人靳如超的行为即属于这种类型,在认定上可以认为是带黑社会性质犯罪,但在处理上只能作为一般的个人犯罪处理,这里也提出一个问题,即如何认识和处理带黑社会性质犯罪。笔者认为,对于黑社会组织成员从事的犯罪既要按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的相关条款追究,同时对其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个人犯罪处理;对未参与黑社会组织,但实施了带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个人犯罪,只是在情节上要考虑对其加重的因素。
三、对当前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斗争应注意几个问题
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是这次“严打”的重点,但在这场斗争中,我们仍要注意四点。一是严格依法办事,对严格意义的黑社会组织要从严打击,对带黑社会性质的萌芽性组织要采取政治、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分化和瓦解,疏导、遏制,避免斗争的扩大化;二是要把黑恶组织、黑恶案件与一般的治安纠纷、刑事犯罪区别开来,保证抓得准,打得准和狠;三是要注意宣传,通过典型案件的处理加大宣传力度,扩大震慑效果;四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群防群治的办法,把一些苗头性犯罪控制在萌芽状态。
作者:汪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