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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末位淘汰制
发布日期:2011-11-11    作者:李海英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此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单位还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些单位实行的“末位淘汰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使身居末位,也并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即使劳动者确实不胜任工作的,也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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