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实施末位淘汰制
发布日期:2011-11-11 作者:
李海英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此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单位还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些单位实行的“末位淘汰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使身居末位,也并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即使劳动者确实不胜任工作的,也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
银行末位淘汰员工败诉 法院认为其行为不合法
»
可否用“末位淘汰”的方法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
劳动法宋律师谈 “末位淘汰”
»
末位淘汰制度PK中国劳动法
»
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
末位淘汰
»
“末位淘汰制”之法律分析
»
解读劳动合同法下的末位淘汰制
»
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
“竞争上岗,末位淘汰”违法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