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房安置多人,空挂户口人是否享有房屋居住
发布日期:2011-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律师提示】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动迁安置人员对于动迁安置房依法享有居住使用权,若该安置房为多位安置人员而建,则多人对该安置房共同享有居住使用权,对外出租该安置房时应获得多人的一致许可。某一安置人员擅自出租安置房,会侵害其他安置人员对该房的合法居住使用权。
【案情介绍】董某2与董某1系舅甥关系。坐落上海市大渡河路2030弄某号504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动迁安置房,动迁安置人员为董某2与董某1两人。董某1系该房屋的承租人,户籍在册人员为董某2与董某1两人。该房原由董某1一家三口居住。2009年年底,董某1将系争房屋租赁他人使用,董某2发现后遂与董某1交涉,未果,董某2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其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权。
【案件思考】动迁安置房安置人员为多人,而实际上却只有一安置人员居住使用,该人员能否独自对外出租?若其他人为空挂户口呢?
【法庭判决】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系争房屋的安置人员为董某2与董某1两人,故董某2与董某1在系争房屋的内均有居住使用权。现董某1将系争房屋出租,且否认董某2在系争房屋内享有居住使用权,其行为侵犯了董某2的合法权益,因此,董某2要求确认其在系争房屋内享有居住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有据可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董某1所述系争房屋的安置人员为其一人,因董某1未提供证据印证,故对董某1的该主张无法采纳。据此,原审法院判决:董某2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理延伸】张雷律师认为,动迁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动迁安置人转租动迁安置房应经所有安置人员的一致同意,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就是用来给所有的安置人员进行居住的,若一方擅自将安置房进行出租则会侵害其他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即居住使用权。
实践中,安置对象为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员而非实际居住使用人。即便安置房实际只为一人居住使用,但户籍在册人员为多人(包含空挂户口情形),则多人依法对该安置房享有居住使用权。只有在多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才能够对外出租,否则一方擅自出租会侵害其他户籍在册人员的居住使用权。不可否认,在空挂户口情形下,其他户籍在册人员并未对该安置房进行实际居住,也并非安置房本意对象,但此时要求实际安置对象提出充分证据来证明此安置房实际上只有其一人为安置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