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由“一元钱奖励”案所引发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11-0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依法行政;合法;合理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案情介绍
今年5月11日,洛阳市西工区市民任乐亮,在洛阳赛博数码城购买200元电脑椅后索要发票遭拒,被告知如要发票则需另交20元的发票钱。5月18日,任乐亮将电脑城此行为举报到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后来,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告诉任乐亮,对他举报的案件,税务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他到税务局领取举报有功的1元奖励,而且还限定90日内带有效证件前往该局稽查局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放弃。
任乐亮感觉受到了愚弄,于是把将西工区国税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奖励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奖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审理认为,西工区国税局所下达的行政决定书的1元举报奖励的确不合情理,但是程序合法,遂驳回原告任乐亮的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二、案例解读
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辩称,西工区国税局下达的“洛西国税举奖【2011】2号”奖励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存在违法事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奖励规定,对于100万元以下收缴入库税款额,给予检举人5000元以下奖金,1元当然是在5000元以下这个标准内,作为执法单位,国税局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
税收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
的确,作为税务机关的西工区国税局享有税收自由裁量权,但是其做出的奖励决定明显违反了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的原则和目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举报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税收执法的顺利进行。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在依法行政中提出了“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这就是“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乎理性的要求,不能违反法律的目的,排除其他一切非理性因素的干扰,采取既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合乎情理的要求。
依法行政不仅包括合法行政,也包括合理行政。只有行政机关既做到合法行政又做到合理行政,我国政府才能实现建成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目标。
【作者简介】
付超军,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