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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论执政党与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秦德良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彭真论执政党与公、检、法三机关关系

秦德良

摘要:彭真关于执政党与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论述体现了执政党对刑事司法的探索与总结。刑事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执政党领导下的三个车间,三道工序。这一观念对我国刑事司法以及国民的刑事司法心理产生了深远影响,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必须正视这一现实。

关键词:执政党 公、检、法机关

一、公、检、法政法队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1954年11月21日,彭真《在全国检察业务会议上的报告》第二部分“公安、法院、检察院三机关的相互关系”中指出:“公安、法院、检察院都是国家专政的武器。。。。。。”“公安、法院、检察院都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国家机关。。。。。。”[1][P267]

1956年4月4日,彭真在《人民警察是人民的勤务员》的讲话中指出:“公安、检察、法院是国家的专政机关,是阶级压迫的武器。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专政.对于反革命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实行专政,我们的刀子就是要对着他们;一个是民主,对人民要讲民主,我们是人民的勤务员,绝不能踩在人民的头上。” [1][P301]

1979年10月13日,彭真在《实现四化一定要有一个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讲话中指出:“公、检、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务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2][P34]

1986年3月2日,彭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政法队伍是掌握刀把子的,有权依法抓人、起诉、判刑以至杀人,权力好大啊!党、国家和人民给了我们这样大的权力,这样光荣、艰巨的任务,我们就要对得起党,对得起国家,对将起人民。首先要有党性,高度的党性,纯洁的党性,全心全忠为人民服务的党性,决不能有亲有疏,把个人关系看得比原则还重要。政法队伍在政治上一定要纯洁,决不能把那些害群之马、乌七八糟的人弄进来。”“政法队伍是天天作战的” [2][P317]

1987年3月31日,彭真在《关于政法工作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说,在人民内部充分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对于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不斗争怎么行? 同时,社会秩序必须维护。没有人民民主专政,也就没有人民的民主、自由和安宁,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还怎么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 [1][P602] “政法部门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工具。” [1][P603]

1989年6月21日,彭真《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发言》“(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对全体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的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哪一个方面都不能少。人民内部有些人违法犯罪,当然也要依法惩处。这次由动乱发展到大规模的反革命暴乱的事实证明,国家的专政职能不但不能丢掉,而且不能削弱。” [1][P604-605]

从彭真的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刑事司法工作在我国完全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军事化、行政化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都是我们的敌人,是刑事司法机关专政的对象。刑事司法机关的工具化必然带来刑事政策、法律的工具化。

二、公、检、法三机关关系

1954年11月21日,彭真《在全国检察业务会议上的报告》第二部分“公安、法院、检察院三机关的相互关系”中指出:“公安、法院、检察院都是国家专政的武器,互相之间有分工合作,也有制约,对一个案件处理得正确与否,三机关都要负责。公安机关捕人要经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起诉需由法院判决,对法院的判决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抗议,三机关都是国家司法体系中的一环。当然有时互相间是有矛盾的.如公安机关要捕某人,检察院可以不批准;检察院起诉,法院可以判决无罪;对法院的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抗议。不过,这不是本质上的矛盾,而是工作上的正确与错误的矛盾。”“公安、法院、检察院都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国家机关,都是为打击敌人、惩罚犯罪而工作,必须互相密切地合作,相互制约,以达到准确打击敌人的目的。” [1][P267]

1979年7月27日,彭真《在全国检察工作座谈会、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院长会议、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五部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中指出:“三个机关是在党的领导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一个任务,就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就是从法制方面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好比一个工厂的三个车间,三道工序。公安一道工序,检察一道工序,法院一道工序。三个机关,一个任务,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又是执行的同一个法律,一分为三,三合为一。不要讲你大还是我大,你重要还是我重要,而是谁的意见对就尊重谁的意见。” [2][P27]

1981年5月21-22日,彭真《在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的三道工序,互相协作、配合、互相制约。同是一个案子,一个事实,一个法律,一个政策,一个党的领导,为什么不能协作配合,特别是协作共同弄清、核实犯罪事实、情节? 互相制约不是互相扯皮,而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三机关都能正确地依法办事。” [1][P416]

从彭真的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站在一条战线上的一面关系,即所谓“公、检、法一家人,辩护律师做仆人,拧成一股劲,共同斗敌人。”总体上看,缺少现代刑事诉讼关于司法权具有最高权威,对侦查权行使司法审查权的诉讼观念。

三、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3][P418]

1954年6月9日,彭真在《公安工作要依靠群众》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公安机关历来是密切依靠群众,依靠党委领导的。历史上保卫工作曾犯过神秘化、孤立主义的错误,在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纠正了,以后一直是依靠群众的。” [1][P253]

1954年11月21日,彭真《在全国检察业务会议上的报告》第一部分指出:“司法工作不仅要按方针、政策办事,而且要按法律办事” [1][P267]

该报告第四部分“法院的审判只服从于法律”中指出:法院审判时不管对什么人,都要依照法律办事,只要犯了法,就要依法判决。法院是集体领导制,审判委员会是一种民主集中的内部组织,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外,法院均采取合议制进行办案。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活动是指其机关组织而言,而不是指审判员个人。同时这种独立也只是相对的。法院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法院要受上级法院的监督,还要受检察院的监督,所以说法院并不是什么特权机关。所谓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法院只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审判权,依法判案也就是说法院的审判活动只服从于法律,不受其他干涉。[1][P268-269]

该报告第五部分“检察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 中指出: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这是为了保证法律在全国统一、正确地实施。检察机关与法院不同。法院是选举制,而检察机关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选举产生外,均为任命制;法院是合议制,而检察机关是首长负责制。这种首长负责制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实行的,我们强调了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检察委员会是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但它又是在检察长的领导下讨论研究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的。当委员会与检察长意见不一致时,由检察长决定,但需将分歧意见报告上级检察机关。[1][P269]

该报告第八部分“党的领导问题” 中指出:法院实行独立审判制,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制,不是不要党的领导。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要坚持党的领导。党领导我们制定法律,党也领导我们贯彻与执行法律,党的领导并不影响独立审判。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但应坚持党的领导,还要依靠人民群众,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的监督。党的领导是为了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完成任务。因此要加强党对公安、法院、检察院三机关的领导,只有这样才能把工作做好。[1][P271]

1979年6月26日,彭真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第三部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工作关系是在党的领导下,遵照宪法、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为了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而在工作中实行分工协作和互相制约,以保证淮确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保护人民。刑事诉讼法(草案)从程序方面规定了三机关的职权和工作关系。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检察院负责。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案件的审判由法院负责,检察院对法院判决不同意,可以提出抗诉。[1][P375]

1979年7月27日,彭真《在全国检察工作座谈会、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院长会议、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三部分“讲讲党的领导和两院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的问题。”中指出:“两院独立行使职权,这不是黄火青、江华同志要求的,也不是法院、检察院哪个同志要求的,而是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赋予他们的庄严的职责。这是很重的担子。规定两院独立行使职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并不是新的东西,而是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共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早在一九五四年制订我国第一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时就明确规定了的,是我们一贯的主张。” [2][P23]

“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管你是什么人,都要服从法律。在法律面前不承认任何人有任何特权。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中央的领导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也就是服从全国人民。它就是从法制方面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2][P25]

“党委不批一般案件:是不是否定或者削弱党的领导?不,决不是这样。相反地,要加强党委对公、检、法的领导,特别要领导和支持两院独立行使职权,检查、督促公、检、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肃、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办事,还要为公、检、法特别是检察院、法院配备足够的政治上可靠、思想作风好、有工作能力的称职的干部,不能把一些不能胜任的干部当做包袱推给公、检、法。还有大量思想政治工作,也要党委很好抓起来。总之,没有党委的领导,公、检、法机关是不可能完成党和国家交给他们的任务的。” [2][P26]

1981年5月21-22日,彭真《在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的讲话》第十部分“党的领导”中指出:“司法独立,还要不要党的领导? 这是一个老问题。有人提出,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干涉和施加影响。这样讲,还要不要受党的领导?还要不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公、检、法互相制约,也是一种干涉,不允许吗? 工、青、妇对审判发表一点意见,也是影响,这都不行?甚至审判员个人都要独立,不受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的领导.只能他一个人说了算,那怎么行呢? 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法律。政法机关是专政机关,掌握生杀大权,更要置于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如果不要党的领导,或者自成系统,实行垂直领导,脱离行级党委的领导,不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工作做好,不可能胜利完成任务。特别是公安机关,什么时候向党委保密、封锁,或者只向党委反映片面情况,脱离党委领导,就要出乱子。在这方面,中国、苏联的经验教训是不少的。” [1][P416]“在党的领导下,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们党的传统,有很丰富的经验。群众路线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这就是说,我们做一切工作都要为了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否则.工作就做不好。” [1][P417]

1982年7月22日彭真在《新时期的政法工作》第七部分“政法队伍”的讲话中指出:“政法机关的任务是很繁重的,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必须纯洁。政法队伍要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即忠于人民,忠于祖国。无论党员、非党员都要以这样的标准来要求自己。” [1][P431]

1985年1月28日彭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政法队伍是党的卫队,国家的卫队,人民的卫队” [1][P516]

1987年3月31日彭真在《关于政法工作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指出:“党的领导、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政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专门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与群众结合,就威力无穷,也能避免或者少出乱子。我们过去是这样做的,现在和将来还要这样做。” [1][P604-605] “政法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接受党的领导,重大问题必须向党委请示报告。在我们的国家,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件事,不由党来领导,谁也领导不好。政法部门要依法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没有党的领导怎么行?当然,政法部门也不要把什么矛盾都上交给党委,一般的案子,一般的事情,依法去办就是了。重要的问题,重大疑难的案子,牵连到这里那里,事关重大。一定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这样,才能更好地依法正确处理问题。”“我们政法队伍一定要增强党性,消除派性,增强团结,增强战斗力.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我们的职能作用,努力把各项工作做好,更好地尽到对人民、对社会主义事业的责任。这也就是党的希望,国家的希望,人民的希望。” [1][P605]

从彭真的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刑事司法机关的检察权、审判权只具有相对独立性,都必须在执政党的领导下实施法律。


参考文献

[1] 彭真,《彭真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

[3] 董必武在《当前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1958。4)的讲话中,关于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制约关系有如下类似论述:

“司法工作怎么样跃进,怎样跃进的好,我们还没有想好,你们(指各高级法院---引者注)是先行的。在政治上你们不可能靠最高人民法院,政治嗅觉最灵敏的是党中央,在行政上是国务院。国务院了解情况也快,因为行政工作可以来取许多行政措施灵活得很。行政工作也有个行政法,但行政法不像审判工作的程序法那样必须经过立法手续,它形成容易,改起来也容易。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关系员密切。这三个机关中神经最灵敏的是行政部门的公安部,公安机关的神经末梢在群众中,每一个村都有一个公安员,法院的组织只是到县,法院的构成也不像行政部门的上下级那样密切。主要是靠地方党委领导,假使上级法院与地方党委的意见不一致,你们应该服从党委。法院离开党委的领导要想前进一步办法是不多的。

审判是法院的主要工作,在法院来说其他工作没有做好,只是有缺点,审判工作没有做好就是没有完成任务。因为其他工作别的部门可以做,审判工作只有我们这一个部门做;在司法系统来说,法院是最末一道工序,案件到法院判决后就执行了。法院不能走在公安的前面,也不能摆在检察的位置上,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可以发现线索,但是等到法院发现时,往往已经迟了。许多事实表明,大案件几乎都是公安机关搞出来的。419公、检、法是整个司法系统统一体的各个环节,好比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一样,互相有影响。法院在司法系统中是一个环节,因此许多工作都要配合着搞。法院是管审判工作的机关,就国家分工来说,法院的工作是最单纯的,但就每个案件来说,法院的工作又是最复杂的。案件以无限形式表现出来。有没有完全一样的案件呢?没有。因此,处理每一个案件,都要投入全副精力,要仔细分析、比较、研究它的差别性。我们的工作是靠脑力劳动,不像搞生产那样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规格,例如工业,投入生产五分钟就能见效。办案子却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棋子可以套的。正因为如此,国家分工要由法院来作审判工作。法院是最后一道工序是不是就不重要呢?不是。从法律上看,杀人要我们点头,不然不合法;想翻案也要依法才行,这就不能说不重要。国家之所以设法院,是因为它是重要的、必要的。当然,重要并不是超乎其他机关之上。法是人搞的,没有什么神秘,但法是科学。为什么法律规定二十三岁以上的成年人才能当审判员,其他干部并没有这样的年龄限制呢?就是由于当审判员,要懂得些法学知识,还要懂得人情物理。作审判工作,只懂得法,不懂人情物理,法学博士也不一定能搞好审判工作。”见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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