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业内人士期盼已久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正式建立了中国的预约定价制度,为重塑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新型关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预约定价是从美国等西方国家借鉴过来的制度,英文为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简称APA.预约定价制度自1991在美国实行以来,以其高效、便捷和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关系的优点而迅速在西方国家推行。
预约定价制度针对的是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关联企业,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关联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又称为转移价格或转让价格(Transfer Pricing)。转让定价本来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只是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但越来越多的关联企业利用它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转让定价主要发生在跨国企业和涉外企业的业务往来中。商务部统计数字显示,中国在加入WTO后,外商实际投资额增幅高达15%。截至2004年8月底,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全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5450.29亿美元。然而总数达49万多家的外企中,平均亏损面达到51%—55%,年亏损金额逾1200亿元。这种越亏损越投资的现象是很不正常的,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因素就是外企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达到表面亏损的现象,从而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际上企业是盈利的。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官员表示,中国每年因跨国企业避税而损失的税收收入约为300亿元,而转让定价实现的避税总额在跨国公司避税总额中约占60%。
企业发生转让定价行为以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其转让定价行为予以调整,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公平交易价格”来确定其转让行为的价格,并按照这一价格来调整双方的利润和所得税。确定公平交易价格的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利润分割法等传统的方法,以及由此发展起来的比较价格法、比较利润法、比较分割法等。但实践中暴露了许多弊端,很难通过上述方法获得公平交易价格。为找到一种征纳双方都能接受的调整方法,以协调税务当局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美国于1991年率先采用了“预约定价”制度。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主要是指,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时,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自愿、平等、守信原则,依相关规则所进行的会谈、审核和评估、磋商、预约定价安排的拟定和批准,以及监控执行等项具体管理工作。
预约定价通过事先商定企业进行关联交易所使用的定价原则和方法,从而避免了税务机关事后对纳税人进行调整所导致的调查困难、定价困难以及激化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矛盾等弊端,为重塑新型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关系奠定了坚持的基础。
预约定价表明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享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有义务通过平等协商来妥善处理他们之间有关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问题。预约定价第一次在法律制度上将纳税人放到了和税务机关同等的地位上。
预约定价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使他们之间的契约和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纳税人只要遵守了安排所有条款及约定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认可与其事先约定的有关定价事项。预约定价第一次表明了民法中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原则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
预约定价是契约的观念在税收征管中继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之后的又一次运用,表明税法完全可以借鉴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税收债务关系说”再一次在税收征管中得到了运用和体现。
预约定价把事后的税务稽查和税收调整变成了事先的税务协商和税收契约,将事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对抗关系变成了事先的合作关系,将事后税务机关高高在上的地位和面对复杂的交易关系而力不从心的窘态变成了事先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平起平坐的地位和拥有纳税人提供的丰富材料和信息的优越状态,将事后纳税人忐忑不安的心态和避之唯恐不及的态度变成了事先纳税人从容不迫的心态和心安理得地进行关联交易的态度。总之,预约定价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传统关系转变成了一种崭新的、和谐的关系。
预约定价制度虽然只是我国税收管理中一个很小的制度,但是它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新型关系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税法理论与实践的一个巨大突破,必将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历程上留下重要的一笔。
翟继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