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案例26(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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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君、吴湘、孙杰、吴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薄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字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查阅。”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但公司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薄的目的是为公司涉及的其他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并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查阅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