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案例7
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债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对于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予以认可,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持有异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对各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对该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定。李旭律师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