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企业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企业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将其产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包括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资产转移、企业兼并、企业收购以及利用外资改组企业等行为中,都会出现产权转让的情形。从狭义上讲,企业产权转让并不包括企业股权的转让,因此这里的产权转让不包括股权转让。
1.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价款支付
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形式,属于独立的法人实体,因此,企业产权转让也必然按照民法有关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要求进行产权转让,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国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有必要对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价款支付予以规制。
关于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价款的支付,我国在不同的政策性文件中有不同的规定。按照《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89年)的规定,购买者原则上应一次付清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30%,欠交的部分应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交付利息。按照《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99年)的规定,购买者应一次性支付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出售方同意可以分期支付价款。分期支付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价款的30%,1年内应支付价款的70%,两年内必须付清价款。未付价款部分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由购买者向出售方支付利息。购买者在尚未全额支付价款前单方面终止协议的,已付款项不予退还。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年)的规定,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方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由于上述三部政策性文件对转让价款的支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因此有必要澄清政策适用的问题。根据后法优先于前法适用的原则,尽管上述三部政策性文件不属于基本法律,但是也应当按照这个原则处理政策性文件相互冲突的法律适用的问题。同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年)这部文件是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因此,关于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价款的支付,应当适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即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支付价款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首期付款额不能低于总价款的30%,且必须在一次性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并提供担保。
上面谈到的是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价款支付的问题,但是应当看到,不仅仅在国有小型企业改制中有价款支付的问题,在其他类型的改制,诸如企业兼并、企业资产转移、企业收购等也存在价款支付的问题。必须注意的是,价款支付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处理这个问题,同时价款支付也应当遵循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对于上述价款的支付,应当遵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确定价款支付标准。
2.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对于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价款如何确定的问题,这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并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当然,由于现实生活中企业产权关系比较复杂,因此有必要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3.利用外资改组企业价款的支付
利用外资改组企业是指利用外资将国有企业、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改制或设立为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由于利用外资改组企业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对于利用外资改组企业价款的支付,应当适用《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利用外资改组企业包括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股权)、债权人转让债权、出售产权和增资扩股式改组等形式。对于转让股权或者增资扩股式改组的,属于股权转让的范畴,应当按照股权转让规则处理;对于债权人出售国有企业债权进行改组的,可能出现持股的情况;对于出售产权进行改组的,可能出现被改组方和外商共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因此,这里提到的有关利用外资改组企业价款的支付,指的是以转让产权的方式进行改组的情形。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一年内付清。可见,利用外资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其价款支付条件明显高于以其他方式改制的情形。
转自:企业改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