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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企业兼并协议公证
发布日期:2011-11-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企业兼并协议公证
  企业兼并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协议双方为有偿转让被兼并企业产权,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企业兼并协议公证,由被兼并企业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申办企业兼并协议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协议双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3.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银行等部门对兼并方案的书面审定意见;
   4.双方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兼并或被兼并的决议;
   5.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6.双方企业各自主管部门书面审查意见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兼并方或被兼并方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及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底价和产权转让成交价的确认文件;
   8.企业兼并协议文本及附件;  
   9.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转自:企业改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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