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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11-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89219施行
  企业兼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兼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
   二、企业兼并的原则
   (1)企业兼并要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资产存量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通,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2)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在竞争过程中进行,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3)企业兼并要注重实效,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
   (4)企业兼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5)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6)商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方便人民生活。一些经营蔬菜、小百货和从事其他生活服务的小型商业、服务业门店,在兼并时应统筹考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
   三、被兼并方和兼并方企业的确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为使兼并工作顺利进行,应征求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当前被兼并的对象,重点应是以下几类企业:
   1.自己提出被兼并的企业;
   2.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3.长期经营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4.产品滞销、转产没条件,也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凡属被兼并的对象,国家不再给予减税让利、补贴或优惠贷款等特殊照顾,以促使企业走兼并道路。
   属于新兴产业的微利或亏损企业,应优先在本行业内实行兼并,以利于新兴产业的发展。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在确定其被兼并时,应先按照承包或租赁条例规定,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四、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五、企业兼并的程序
   企业兼并一般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和被兼并方企业;
   2.对被兼并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
   3.以底价为基础,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成交价,自找对象的可以协商议价。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交价,要经产权归属的所有者代表确认。
   4.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代表为负责审核批准兼并的机关。
   5.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
   六、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评估作价
   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务予以核实。如果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成股份制企业,也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组织一定要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有条件的可利用现有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没有条件的可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评估组织。
   资产评估作价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重置成本法,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2.市场法,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3.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三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亦可单独使用。
   七、企业兼并的资金来源和兼并后的产权归属
   企业兼并也是一种投资方式,凡是国家规定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都可用来兼并企业,当前主要有以下四项:
   1.企业留用利润;
   2.企业节余的折旧基金;
   3.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
   4.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债券、股票等筹集到的资金。
   企业兼并后的产权,原则上谁出资归谁所有。
   八、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属
   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如被兼并方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其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列入专门账户,纳入预算管理。如被兼并方企业属集体所有制,其净收入按产权归属比例分别归不同所有者。企业产权归属不清的,其净收入视同国有资产管理。
   九、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被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吸收、消化。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十、兼并后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
   企业兼并后,如果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地位,按兼并方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仍保留法人地位,在所有制性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按被兼并方企业原来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按所有制性质变更后适用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兼并双方通过参股、控股形成股份制企业,其财政税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后的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转自:企业改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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