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发布日期:2011-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4年5月1日因大总统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
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与革命党人迫于当时的形势,推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但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1]遂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的一页仿法国式之责任内阁制:盖当时之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之野心,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总纲以简洁之文字,将国家之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人民权利义务之保障已有详尽之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大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精神由参议院选举出任。
司法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规定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成,法官的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南北分裂时期(1917-1928)
在北洋政府1917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
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的曹锟和吴佩孚以“法统重光”为号召,再度恢复。
1923年10月10日,被国人称为“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而取代。
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再次被废除。
在广州军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从未正式废止。
1917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建立后即少谈及此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