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
发布日期:2011-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又名曹锟宪法,双十宪法,是中华民国十二年10月10日由中华民国宪法会议公布的第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公布后仅一年即被段祺瑞公布的《临时政府制》所推翻[1],其大部分条款未能施行。
1922年4月,直奉战争结束后,黎元洪复位为中华民国大总统。黎元洪复职后,下令撤销1917年6月解散国会令,恢复国会。国会恢复后,重新设立宪法会议,继续1917年中断的制宪工作。由于选举总统需国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而出席宪法会议的人数仍未足总统选举会所需要的法定人数 586人,总统候选人曹锟公然发给各议员5000元贿选费以图得选,并修改国会组织法。随后总统选举会终于成会,选举曹锟为大总统。10月4日,宪法会议完成地方制度二读会;10月6日完成国权部分二读会。因两院议员受贿,为掩盖行径,急于完成宪法。10月8日,宪法全案完成三读会。宪法于10月10日颁布。当时舆论称其为“贿选宪法”。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国家机构示意图1946宪法与1923年宪法比较事项 1923宪法 1946宪法政府体制 总统制 内阁制国家体制 联邦制 均权制国会 众议院及参议院 立法院及监察院人民权利 间接保障 直接保障
该宪法基本为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的扩充完善版本,但与1917年二读时宪法草案相比[2],规定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俱经宪法明白列举,地方事权的范围,初非中央的普通法律或命令所能增减;所以该宪法是一部联邦制宪法。宪法共十三章,分别为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其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该宪法与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内阁制已经改为总统制,但总统仍然需要国会选举产生。国会选举总统一直是民国初年各项约法的共同特点。这种由立法机关选举总统的做法与西方各国不同。直到1946年新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由民意机关国民大会选举产生。另外,该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联邦制的性质,曾被称为“联省自治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