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修改后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1-10-2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盗窃罪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与原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相比,此次修改一是删除了盗窃罪的死刑规定;二是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直接入罪。这一修改,必然导致人们对盗窃罪犯罪构成的重新认识,势必在认识上产生一定的分歧,因此,研究盗窃罪的相关问题,有利于正确执行修订后的刑法。
一、盗窃罪罪状的重新定位及认定
根据修订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关于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多次盗窃”的认定,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曾作出规定,但该解释第四条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而刑法修正案(八)已将入户盗窃、扒窃直接入罪,因此,对于“多次盗窃”的理解应当有新的内涵,结合社会生活而言,笔者建议将“多次盗窃”的认定改为:“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且未经行政处罚的行为”,一般而言,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是由于单次盗窃的数额乃至多次盗窃数额的累加均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由于该行为与单次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当,就我国普通公民而言,对于初次盗窃者尚能谅解,而对于多次盗窃者则深恶痛绝,往往不能为公民所接受,同时,多次盗窃也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其比单次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更具应受刑事惩罚性,所以,97刑法将多次盗窃规定为犯罪,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当时情况下将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规定为多次盗窃,就司法实践而言,对于非入户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以外的多次盗窃行为,由于累加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而这类人员往往再犯的可能性极高,因此,将多次盗窃重新定位十分必要,也利于解决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打击盗窃犯罪不力的现实问题。
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而进入他人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蓬、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对于进入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关于“携带凶器盗窃”认定。“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笔者认为这里的管制刀具原则上应当以公安部规定的管制刀具为限,携带其他器械的,一般不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只是为实施盗窃而准备的必要作案工具,应当不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关于“扒窃”的认定。“扒窃”,《现代汉语词典》意为偷取他人身上的财物,刑法意义上的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商场、车、船等公共交通等候区域或工具内,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扒窃”的认定应当注意两点,一是作案的场所应为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区域;二是侵害的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二、盗窃罪的追诉标准的调整
由于盗窃罪罪状的修改,对于盗窃罪的追诉标准应当根据法律条文的修改作出相应的调整。首先关于“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元至2000元;最高人民法院赋予了各省高院根据当地情况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权限,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拟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出调整,但笔者认为,在当前盗窃犯罪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不宜提高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一是从立法上看,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体现了民意打击盗窃行为的需求,若提高数额较大的标准,必然与刑法降低盗窃罪入罪门槛的立法精神相佐;二是盗窃犯罪历来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且约占我国刑事犯罪总数的近60%,在当前社会治安状况下,打击盗窃犯罪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客观需要,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行为人盗窃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而造成打击不力的现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响极大,因此,确定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应当顺应社会公众的需求;三是从国际立法看,入罪标准往往较低,旨在引导人们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而数额标准一般与定罪无关,通常仅影响被告人的量刑,但从我国的司法实际出发,入罪标准均与一定的数额相联,规定一定的数额标准遵循了国情与习惯,也能为国人所接受,但提高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导致盗窃行为无法入罪,造成打击盗窃不力的情况。因此,在目前盗窃犯罪高发的情况下,尚不宜调整数额较大的标准。
此外,对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追诉标准理论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是否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盗窃行为就构成犯罪,还是需要同时达到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标准才构成犯罪?由于立法机关立法时未对此作出说明,笔者认为,从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目的出发,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体现的是关注民生这一主题,司法机关在解释法律时,也应突出民生这一主题,不宜对法律作扩大解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条文所规定的行为,即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盗窃罪的情节标准的确定
盗窃行为尤其是入户盗窃,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刑法修正案(八)解决了长期困绕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直接入罪,有利于打击盗窃犯罪。我们不难看出,修正案(八)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符合世界各国通行的入罪规则,因此,司法机关在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进行司法解释时,应当将刑法对盗窃罪入罪的立法目的作为重要的依据,考虑到此次修改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且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尚不能完全与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相对应协调,有必要对两个情节标准作出相应的调整,使之更加协调,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从现行的数额标准看,500至2000元为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为“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以该标准的上限对应刑罚的幅度,3年以下刑期对应的数额为20000元,即盗窃556元可判刑一个月,3-10年刑期对应差额为8万元,即盗窃20000元以上每增加犯罪数额952元增加一个月刑期;10-15年刑期及无期徒刑对应的差额为10万元以上至无穷大,若以部分地区实行的盗窃100万元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计算,每增加15000元可增加刑期一个月,其刑期配比显属不当。故笔者建议,可在明确数额较大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数额标准后,再确定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更为科学,同时适当考虑刑罚幅度的大小,以合适的比例进行配比。
【作者简介】
韩天龙,单位为邗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