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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辩专业律师 : 诈骗66万元 一审获刑12年
发布日期:2011-10-20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日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7年4月24日,被告人杨某胞姐杨方(化名)经他人介绍,以54.78万元从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得两台安乡长途客班车各十六分之一的股份。杨方购得两客车股份后,随即委托杨某代其参与车队客运班车经营活动,替其逐月领取红利。因杨方从未到车队露面,两车多数股东不认识杨方,车队制发的每月开支明细、红利分配附件上均署杨某之名。并且杨某经常对外谎称两车各十六分之一车股系其所有,致使他人对其所谓的股东身份确信无疑。2008年3月5日,杨某背着杨方,擅自以 “股东”的身份出具转让文书和收条,将属于杨方持有的两台客车股份分三次非法转让给他人,共获赃款66.6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受其姐姐委托参与车队客运班车经营活动、并代其领取红利逐渐形成的有利条件,乘车队管理松散、股东车股转让无章程约束之际,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但归案后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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