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客源扎破对方车胎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1-10-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客源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1日,犯罪嫌疑人邹某(面的司机)伙同沈某、林某等人因怀疑顺仁车队举报他们的非法营运行为,抢他们的客源,为报复顺仁车队,他们经共谋后决定,扎破顺仁车队中巴客车轮胎,使其无法营运。当晚12时许,沈某、朱某等人在外望风,邹某持锥子伙同他人进入仁寿道班,扎破顺仁车队客车25个轮胎(价值人民币18088元),停运两天。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理由:顺仁车队的中巴是连接城乡便捷的交通工具,晚上停放在仁寿道班,白天正常营运,邹某等人持锥子扎破25个轮胎,足以使顺仁车队的客车发生倾覆危险,危害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因此,应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犯罪嫌疑人邹某以及沈某、林某等人经共某后,故意将顺仁车队汽车轮胎扎破,造成了顺仁车队的客车轮胎部分丧失价值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理由:犯罪嫌疑人邹某等人在从事客运(非法营运)过程中,因怀疑顺仁车队举报他们,嫉妒他们抢了客源,为了自已生意,搞垮竞争对手,使其无法营运,就扎破顺仁车队汽车轮胎,造成顺仁车队无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即停运两天,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法理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邹某等人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顺仁车队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客车不可缺少的工具---客车的轮胎。
2、邹某等人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达到泄愤报复竞争对手的不法目的,让顺仁车队无法正常营运的意图。他们经共谋后,由邹某持锥子伙同他人进入仁寿道班,扎破顺仁车队客车的轮胎,不仅侵害顺仁车队的生产经营正常活动,也侵害顺仁车队财物的所有权。但是,邹某等人扎破轮胎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扎破了轮胎,顺仁车队就无法正常的营运,邹某等人的“面的”就有充分的客源,就有利可图;因此,邹某等人就是通过对客车轮胎的毁坏进而实现让顺仁车队无法正常的营运,保证自己有利可图的目的。
3、我国刑法学理论认为,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它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第二,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本案,就是这种情况,邹某等人扎破轮胎的行为,不仅使轮胎丧失价值与使用价值,也使客车无法正常营运;即扎破客车的轮胎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也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而故意毁坏财物,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经营生产,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项比较,破坏经营生产罪处罚更重;因此,依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扎破客车的轮胎的行为构成破坏经营生产罪。
综述所述,犯罪嫌疑人邹某为争客源而扎破对方车轮胎的行为应该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作者简介】
倪文峰,单位为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