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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行为不规范 致人死亡要担责
发布日期:2011-10-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2010年12月20日上午9时,王某与胡某之子王俊(2009年10月8日出生)因腹泻由祖母李某带到某卫生院就医,医生诊断王俊的疾病为病毒性肠炎,并口头告知李某到药房购买口服补液盐自服,未书写病历。下午1时30分许,因王俊的病情未好转,李某又带王俊到卫生院治疗,医生告知李某继续购买口服补液盐自服。晚上10时左右,王俊的病情继续恶化,李某带王俊再次来到卫生院复诊,此时王俊哭闹不止,眼眶明显凹陷,医生考虑患者病情危重,对王俊进行吸氧并建立静脉通道,同时准备转院。在尚未静脉输液时,王俊的心跳、呼吸突然停止,医生对王俊实施了胸外心脏按压、注射付肾素等抢救措施,王俊于晚11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
律师意见:王某与胡某夫妻委托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阙持金律师进行维权,阙持金律师分析认为卫生院治疗行为不规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2011年9月5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认为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治疗过程中,没有按照操作规程治疗,造成患者死亡的,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令某卫生院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6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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