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西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
发布日期:2011-10-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绩效工资以“限高、稳中、托低”为原则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结合进行。据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将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和“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核定。
绩效工资分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设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绩效工资中将设岗位津贴、综合目标考核奖励津贴以及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的考核奖励项目。
绩效工资将向业务骨干倾斜南昌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将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在分配中,根据考核结果和分配原则,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
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将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将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将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保留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提高部分记者了解到,在中央《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来源不合法不合规资金将取消南昌市将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进行全面的清理核查,搞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南昌市将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