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房屋抵押,法院仍判办理产证
2004年8月,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也同时交付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6个月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否则应支付违约金。但开发商并未履约。
2006年11月,该小区业主代表与开发商签订《关于某某小区解决遗留问题的协议》,约定:开发商应按照“先易后难”原则,分批办理,最迟于2007年春节前将房屋权属证书全部办理完毕,并交给业主。但开发商仍未履约。
2009年,王某起诉开发商,要求办理权属证书。由于该房屋已开发商抵押,并被其他法院查封,法院未支持王某要求开发商办理权属证书的诉讼请求。
2010年5月,经查,该房屋查封期限已届满。王某再次起诉,要求办理权属证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原告已按约支付了房款,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已实际入住,但被告未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同时,原告在购买该房的过程中无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对房屋所享有的相关权益能够对抗承包人就该商品房所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又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在各方利益出现冲突时,人民法院应优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被告应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文作者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仁正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