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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份,房地产开发商深圳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是物业管理用房的房屋,以办公用房的形式卖给周**。在周**付第一阶段房款680620元后,由于该房是物业管理用房,无法办法抵押贷款手续,导致周**没有支付后期房款。另外,该房也无法办法房产过户手续。但该房已交付装修和使用。
因各种原因,房地产开发商深圳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次与周**协商,要求原款退房,但被周**拒绝。房地产开发商深圳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是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周**要求被告周**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70多万元,被告周**不服,要求委托何带勇律师应诉。
何带勇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分析案情,认定本案过错责任方应为原告深圳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责任应由原告深圳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代理被告周**进行了有力的抗辩。在“(2007)深福法民三初字第734号”中,由于原告没有信心,当庭撤诉。
2007年4月25日,原告再次起诉,被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为“(2007)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19号”案件,由于何带勇律师与委托人周**签订的是全包委托合同,于是再次接受委托为被告周**应诉,并提起反诉,被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
开庭后,原告认真研究了何带勇律师的答辩书和反诉状,感觉胜诉希望渺茫,再次主动找到被告周**和代理人何带勇律师,要求和解。最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除要求退回物业管理房以外,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和支付70多万元房屋使用费等其他所有诉讼请求,并同意赔偿被告周**人民币1012765元和反诉的诉讼费用,被告归还争议房屋,双方均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最终得到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何带勇律师的代理行为均十分满意。
本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7)MS266-266-393”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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