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淄博某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作者:林春光 日期:2011年06月17日
2008年9月18日,原告刘某因牙疼到被告开办的某卫生室就医,被告的医务人员为原告连续输液五天,后原告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药物性肾损害。原告经多方求医诊治,但肾功能衰竭未愈。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医务人员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违背医疗原则、用药错误,造成了原告的身体损害。为此,原告诉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今后的治疗费用,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经淄博市医学会和山东医学会鉴定为三等丙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提出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要求定期复查肾功能。法院判决医方承担70%的责任,酌情支持1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万多元。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