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学文, 34岁,是湖南湘潭县的一位普通农民,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不幸的是刘学文于2004年7月8日晚因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股骨颈骨折和右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刘学文在湘潭市中心医院做了简单的处理后立即进入湘潭市中医院住院治疗。 入院时,刘学文告之门诊医师“自己骑摩托车摔伤,现在全身疼痛,特别是整个右腿根本不能动,已经没有感觉,”门诊医师经‘X’光检查后,即以“右股骨髁上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要刘学文在中医院住院。刘学文在湘潭中医院一共住院治疗18天,由于右腿不能动弹,刘学文根本不能确定骨折是否已经完全康复,更不能确定右股骨颈已经骨折。根据医方的治疗方案,已经对刘学文实行开放复位螺钉内固定术,刘学文也完全相信湘潭市中医院骨科的治疗技术应当是精湛的,于是,在2004年7月27日刘学文放心出院,回家做康复治疗。根据医嘱:适时拆除石膏托进行右膝关节功能锻炼的意见,刘学文直到2005年3月24日(8个月后)的时候,才准备摔掉双拐棍,以便加强腿部功能锻炼。就在刘学文试着扔掉拐杖的时候,深感右股骨颈疼痛,根本不能离开拐杖,想不到治疗了8个月,还不见恢复,刘学文不相信湘潭市中医院的医术会那样差,于是刘学文只好先去离家近的湘潭县人民医院乌石乡分院拍片检查,证实刘学文右股骨颈已经是陈旧性骨折,这让刘学文大吃一惊,也就是说,刘学文在2004年7月8日晚的交通事故中,右股骨颈已经骨折。但是医方湘潭市中医院因为漏检一直疏于治疗,仅对伤势明显的右股骨髁上骨折进行了摄片检查和治疗,对右股骨颈并未检查,更未治疗。以致于刘学文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事发后刘学文找医方要求赔偿,当时负责医疗纠纷的医政科柳政再科长接待了刘学文,但医方拒不承认这一事实,认为他们不可能会造成这么大的责任事故,要求刘学文在他们医院再次检查,2005年4月1日,刘学文又在湘潭市中医院拍片检查证实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股骨颈缩短。面对铁的事实,医方已经意识到严重后果,问刘学文要求赔偿多少,刘学文提出需135700元,但医方不同意支付,后来,刘学文降到8万元,医方只同意支付4万元。刘学文为了确诊右股骨颈伤情和最佳治疗方案,于2005年4月25日去中南大学湘雅附二医院检查了三天,经湘雅附二医院拍片及CT检查均证实:右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和骨不连,骨质分离,两端边缘不整,呈硬化征,周边软组织轻度水肿。雅附二医院要求刘学文立即动手术治疗,以免病情恶化,导致手术效果不佳,手术各项费用总计约5.5万元,而且还要观查手术效果。但当时刘学文的确一时筹不起这些钱,只好准备打官司。后来,通过另一医疗事故纠纷案的当事人联系到了文永军律师。文律师了解案情后,指出: 根据我国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刘学文在2004年7月9日入住市中医院治疗后,已自诉自己系交通事故摔伤,特别是右腿活动受限,全身多处疼痛,多处软组织挫伤。然而,湘潭市中医院作为一家大型综合性医院,其专科医生对刘学文仅做初步检查后,根据外伤情况,即擅自作出“右股骨髁上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的最终诊断结论。在刘学文连续住院18天期间,居然不对刘学文的右股骨全面检查和治疗,仅根据外伤情况拍片检查,导致刘学文右股骨颈骨折的事实直到8个多月以后才得知。然而,此时已经晚了。此案系典型的医疗事故。 代理情况: 事情发生后,刘学文委托文律师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05年5月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5年6月10日,湘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潭医鉴[2005]12号鉴定为:无法定性。 文律师认为,该鉴定明显地偏袒医方。在鉴定时,专家对刘学文作了医学检查,已确定刘学文在平卧位右下肢较左侧短2厘米,右股、腿部肌肉萎缩明显,右膝上10厘米测量周经较健侧短1.4厘米,右膝下10厘米处测量周经较健侧短3厘米,主动屈髋受限,被动屈髋>90。,外展<30。,屈膝130。位时受限。以上检查在刘学文住院期间从未有医方医护人员考虑过,否则,股颈骨折完全可以确认。在鉴定书分析意见第2项第(2)点中,专家认为:患者住院期间,院方没有对患者右髋部异常的摄片检查。第(4)点:2005年4月26日CT检查结论为“骨折端硬化,提示骨折处已有相当长时间相对活动,存在陈旧性骨折”。既然第一次鉴定已确认医方未对刘学文未作摄片检查,也未作医学检查,在刘学文右腿疼痛麻木的情况下,医方是应该预见并考虑到右股骨折的可能性。鉴定书亦已确认,骨折已有相当长时间相对运动,存在陈旧性骨折。但鉴定书结论与此是相矛盾的,认为股颈骨折发生的时间及具体原因不明,因此,鉴定书的结论是一种推卸责任的逃避行为。什么叫无法定性?申请人认为完全可以定性,刘学文作为患者进入湘潭市中医院治疗,特别是右股多处骨折这一伤情是明显的,易于诊断的,仅仅由于医护人员疏忽大意,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仅凭视觉去拍片检查和治疗,这属于典型的重大医疗过失,并导致了申请人右腿严重伤残这一后果。第一次鉴定后,为避免病情进一步恶化,刘学文只好借款3万元先在湘潭市中心医院做了手术,由于手术治疗延后,现骨头已坏死,右腿比左腿短了2.5厘米,只能依靠拐杖行动,因此造成刘学文终身残疾。 为了维护刘学文的合法权益,第一次鉴定后,文律师鼓励刘学文与家人又筹资4000元在湖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2006年3月29日,鉴定结果出来了,但令刘学文与家人悲痛的是,湖南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更无说服力,更加矛盾百出,比如:分析意见第2点认为股骨颈骨折发生的时间有以下两种可能:(1)在2004年7月8日第一次摔伤中合并有股骨颈骨折;(2)骨折可能发生在拆除石膏托以后。患者认为,湖南医学会的专家根据以上分析即排除医疗事故的可能性是违背客观事实的。其理由为:1、既然专家认为第一次摔伤就可能有股骨颈骨折,试问专家在哪里看到了医方对患者任何摄片检查和其他常规检查的病历(因为当时医方根本未问过患者右腿还有何不适,只知道患者右腿当时动不得是右股骨髁上骨折),专家们亦已承认骨科检查应包括邻近关节原则。而患者在摔伤后整个右腿(右股骨)失去知觉是明确的,在医方的病历中可以看到患者这方面的主诉,难道患者右腿的各个关节还不属于邻近关节吗?因此,湖南省医学会专家认为髋关节不是邻近关节不需要检查的分析是不符合医学常识的,是违背人体生理结构特点的,是有意偏袒其行业利益。2、如果患者是扶拐下地活动时发生股骨颈骨折,那么,患者检查时岂会是陈旧性的骨折呢?而且还有了相当长时间的活动。故患者在后来发生骨折的可能性不存在。本例病情亦不是鉴定书所言“特殊“,因为根据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致原则,医方始终没有证据证实自己履行了常规检查义务,以至于患者因漏检、漏治而造成如今残疾的后果,医方应负全部责任。为此,文律师不气馁,再次与刘学文商量请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本鉴定。三个月后,中华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本案已由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刘学文21万余元。双方不服,本案尚在二审阶段。刘学文案件告诉我们,律师应当始终坚持真理,相信正义,鼓励当事人不轻言放弃。 -------文永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