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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联性
发布日期:2011-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求索》2009年第2期
【摘要】本文在分析民事执行难的深层次原因的基础上,对民事执行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联性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是造成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根源之一,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标本兼治的方法,是健全和完善民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社会信用体系是民事执行体制发挥功能、防止民事执行难的基础,民事执行机制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功能、提高全社会的信用道德水准的重要推动力。根据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现实需要,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几点具体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社会信用;机制;关联性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 问题的提出:民事执行难的解决需要,健全和完善民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部门和债权人,引起了整个社会乃至国家领导层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和中央政法委先后于1999年7月和2007年11月分别专门就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出文件,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进行修订,以完善民事执行体制;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先后制定了十几个司法解释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通过这些努力,我国民事执行的环境和效果有所改善。但是,客观地说,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2008年11月19日,中央召开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人民法院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清理一批执行积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1]这次会议一方面体现了中央对于清理民事执行积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巨大决心,另一方面也说明目前民事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尽管民事执行难问题受到多方关切,但是对于到底什么是民事执行难,各方表述并没有完全统一的“口径”。有人认为,民事执行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目前狭义的民事执行难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此后仍然存在的是广义的民事执行难,即司法难。[2]而且,因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依法应当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案件,不应当归入民事执行难的范畴。[3]但是,也有人认为,民事执行难是指由于体制、立法以及人为原因造成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中的财产部分难以执行的现象。根据这种观点,只要民事案件不能顺利执结,无论其原因是什么,都属于民事执行难。[4]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难是指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民事案件(包括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财产判决或者调解部分,下同),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结案,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难以实现或者难以全部实现的客观状态。也就是说,民事执行难是一种结果。至于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综合来自各种渠道的信息来看,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债务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二是债务人故意逃避甚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对抗执行,三是执行机关采取执行措施不力、有意拖延不办或者违法实施执行,四是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协助执行机关实施执行,五是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干扰、妨碍执行。上述原因或者单独或者共同发生作用,导致民事案件不能及时结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难以实现或者难以全部实现。

  原因的多重性以及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民事执行难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单纯依靠立法机关加强民事执行立法和执行机关加大执行力度,是难以彻底解决的。要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进行社会综合治理形成整体合力,健全和完善民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在深入分析造成民事执行难的深层次原因的基础上,从源头上防止产生不利于民事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因素。

  二 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实践表明,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或者不配合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甚至恶意逃避或者对抗执行,是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其直接体现是“债务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造成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存在重大漏洞。

  信用既是一个伦理与道德范畴,也是一个经济和法律范畴。社会信用体系是由信用文化和信用法律制度构成的信用评价和约束系统,其中既有伦理、道德、观念等精神要素,又有制度、法律直至数据支撑等刚性标准。无论是信用文化还是信用法律制度,都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转型时期市场秩序的规范和金融风险的预防、和谐社会的构建等等,无不要求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应当说,从历史上看,我国社会十分重视道德层面的信用,诚信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个人品质之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仁”、“礼”、“德”等品质无一不包含“信”。孔子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5],并十分重视诚信教育,“子以四教:文、行、忠、信。”[6]此外,“言必信、行必果”历来是我国传统道德体系中做人做事的最起码要求。但是,在当前,我国社会伦理道德层面的信用“滑坡”现象比较严重,信用意识较差,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观念没有形成,甚至出现了“诚信危机”、“信用滥用”的现象;经济和法律制度层面的信用发展比较缓慢,主要体现为,一方面,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不完整,以致于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信用评价;另一方面,信用约束乏力,缺乏有效的信用惩戒机制,守信的成本收益失衡,甚至出现守信收益比失信收益更低的不正常现象。在这种背景下,民事交易中诚信缺失现象比较严重,恶意逃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屡屡发生;经营风险控制难以奏效,市场中充斥着缺失信用能力但他人难以识别的主体,交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信用文化体系和信用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增加了民事执行工作的难度。首先,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不强、守信程度不高,即使在有公权力作用的民事执行程序中,个别债务人仍会想方设法逃避甚至抗拒执行。其次,由于信用信息不全面,市场主体难以对交易对方的信用水平和财产状况作出准确判断,经营风险难以控制。那些负债累累甚至一无所有的主体一旦成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民事执行难就必然不可避免。再次,信用惩戒机制失灵,有能力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不但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得到了法外利益,其他主体便会效仿其行为,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就会更为普遍和严重。由此可见,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造成民事执行难的深层原因之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健全和完善民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不可或缺的内容。

  三 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民事执行机制的影响

  一般认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程度,取决于征信体系是否完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是否健全、信用交易体系是否安全、信用监管和惩戒机制是否有效、全社会信用道德水准的高或低等几个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恰恰在民事执行难的治理和民事执行机制的完善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预防纠纷,降低民事执行机关的受案压力。完善的征信体系有利于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在具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环境中,一方可以通过信用记录查询和信用评价工作,在交易之前对对方的履约能力做出正确判断,实现交易风险的事先、主动控制。交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纠纷的数量就会减少,法院受理诉讼和执行案件的数量也随之减少。受案压力减小之后,对个案的执行力量就会增强,执行的效果也会因此而改善。

  其次,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助于部分解决债务人财产难找的问题。完善的社会信用监管系统,使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公开、透明,其他主体只要通过征信体系及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就能全面掌握其财产真实状况。例如,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中,有严格而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重大交易都通过银行票据进行结算,现金流量得到有效控制,必要时可以掌握交易主体的收支真实情况;个人和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都被严格地管理且开户信息可以联网共享。总之,只要存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债务人财产的线索就会更加明晰,执行机关用于查找债务人财产所耗费的工作量就会减少,从而部分解决债务人财产难找的问题。

  再次,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助于预防债务人恶意逃债的现象。有效的信用惩戒机制,能够使不守信用的社会主体都会得到严厉的惩处,失信成本剧增而无利可图。这样,社会主体就会形成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敬畏心理,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从而减少甚至防止隐匿财产、恶意逃债的现象,为民事执行难的解决扫除一大重要障碍。

  最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助于发挥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随着全社会信用道德水平的提高,一方面有履行能力而恶意逃债的现象就会显著减少,另一方面可能利用信用的惩罚功能规定新的执行措施,从而形成执行威慑机制,从而确保充分发挥民事执行的功能,实现民事执行的制度价值。目前,一些人民法院试行通过媒体公布债务人名单、限制债务人高消费、通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限制债务人投资融资或者置产经营、限制尚未全面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出境等方式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已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就是很好的例证。

  四 民事执行机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事实上,不但民事执行难的解决需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而且民事执行机制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首先,民事执行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信用道德水准。民事执行是强制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程序制度。当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通过民事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其实是对债务人失信行为的强制矫正。这种强制矫正行为不仅使债务人为其失信行为付出代价,而且会形成社会示范效应,使其他未涉案的主体认识到失信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主动履行义务。这样,社会主体的信用观念就会不断增强,整个社会的信用道德水平就会不断提高,社会信用环境就会不断改善,信用滥用的现象就会减少直至防止。

  其次,民事执行是社会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来源。社会主体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极为严重的失信行为。民事执行机关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的过程和结果,是债务人信用信息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民事执行案件信息应当构成社会征信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通过一定的途径实现民事执行案件信息与社会征信体系的沟通,使民事执行案件信息成为社会征信指标之一,是征信体系完善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对于全面反映社会主体的信用资讯、对社会主体进行完整的信用评估进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再次,民事执行是实现信用惩戒功能的方式之一。失信惩戒机制主要有四种类型,即行政性惩戒、市场性惩戒、社会性惩戒和司法性惩戒。其中,司法性惩戒就是通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失信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民事执行在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同时,通过责令债务人承担执行费用以及迟延履行责任,甚至追究拒不执行法院裁判者的刑事责任,增大债务人的失信成本,实现了对失信的债务人的惩罚。因此,民事执行是失信惩戒机制之一。通过民事执行机关严格执法,实现信用的惩戒功能,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信用约束乏力的问题。

  五 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健全民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一)严格财产登记制度和完善信用交易体系。首先,实行严格的财产登记制度,强化社会主体对不动产和依法应当进行登记的动产进行如实登记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虚假登记现象的发生。其次,严格企业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通过加大对企业和银行双方的处罚力度,杜绝一个企业在同一银行有数个账户的现象;在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对个人在同一银行的所有账户实行强制合并。再次,实行强制票据交易,减少现金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超过一定金额的支付必须通过签发银行票据进行,禁止大额的现金支付。通过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债务人在财产的有无和多少方面弄虚作假,便利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真正实现“使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无处藏身、无法逃避”。

  (二)完善征信体系。征信体系不完善,不仅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存在的重大缺陷,也是造成民事执行实践中债务人财产难寻的重要原因。完善征信体系,健全征信指标,将有助于全面反映社会主体的信用能力和信用水平的指标完整地纳入到社会征信体系之中,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首要任务。笔者认为,从民事执行实践的需要来看,完善的征信体系应当对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日常消费、违法犯罪等信息进行全面、准确、连续、及时、完整的记录,为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价打下良好基础。

  (三)建立信用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在我国,受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的影响,信用信息分散,传递和共享困难。目前,在民事执行中,尽管执行人员向各银行的分行或者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查询到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在该分行或者支行所有营业点的开户及存款情况,但必须逐一到各营业点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冻结或者划款存款,其效率十分低下。随着信用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的建立,这些问题就有望得以顺利解决,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得以消除。

  (四)完善信用奖惩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功能的发挥,最终要靠信用奖惩机制;社会主体诚信水平的提高,同样需要发挥信用奖惩机制的功能。“企业家是否坚守诚信往往取决于守信的机会成本与不守信的机会成本之比较。如果维护个人信用要付出巨大的财富代价,诚信的动机就会降低;如果不诚信会影响他未来的大好商机,他坚持诚信的动机就会加强。”[7]因此,一方面要对失信者进行惩罚,使失信者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守信支出的成本,甚至使其因为失信而完全退出市场;另一方面要对守信者进行奖励,使其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在银行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得到便利,甚至在存贷利率等方面获得优惠,真正使信用成为一种财富和资本。有了完善的信用奖惩机制,债务人因害怕受到惩罚往往就会主动履行义务,从而减少恶意转移财产或者隐匿财产的现象,减轻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民事执行的效益。

  (五)完善信用法律体系。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涉及诸多敏感的领域,与社会主体的相关权益,尤其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关系密切。因此,对征信、信用评价以及信用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范围等进行科学规范,合理平衡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与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矛盾,制定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在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有学者就提出可以通过公布债务人名单、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等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一些人民法院也开展了试点,从实际效果来看是好的,但也遭到诸如是否侵害债务人的隐私权、人格权等质疑。当然,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可以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没有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出境等措施之后,这些质疑会有所缓解,但并非意味着问题的全部解决。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民事执行机制的作用,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六)加强信用意识教育。应当说,信用奖惩、信用监管等都是确保社会主体诚实守信的外部因素,或者说属于“他律”的范畴。只有社会主体发自内心地重视自己的信用,诚实守信成为其一种行为习惯,即实现了社会主体在信用方面的“自律”,才是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最高境界。要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升华,必须通过家庭、学校、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强信用意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主体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为民事执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既要立足当前,下大力气解决历史积案,又要着眼长远,深入分析产生执行积案的深层次原因,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努力防止产生新的积案,坚决扭转‘案件大量累积——组织清理——案件再累积——再集中清理’的被动局面。”社会信用体系与民事执行机制的密切联系决定了,采取措施推动二者的完善和发展,是我国法制和社会建设——实现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向和必由之路。我们应当认识到,只有社会信用体系的最终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才有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同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将逐步缓解并将得到最终解决。




【作者简介】
谭秋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
[1]《切实解决执行积案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法制日报》,2008年11月20日,第1版。
[2]高执办:《“执行难”新议》,《人民司法》,2001年第5期。
[3]高执办:《再议“执行难”》,《人民司法》,2003年第1期。
[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执行难”对策谈——全国首届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研讨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171页。
[5]《论语为政》。
[6]《论语述而》。
[7]过文俊:《诚信危机的根源与信用体系的再造》,《商业文化》,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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