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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合同
发布日期:2011-10-05    作者:110网律师
出租汽车合作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为了明晰产权关系,明确经营中的双方责任,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对出租车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作经营车辆情况
车型:        牌照号码:粤S/         核定座位:
营运证号码:                购置证号码: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二、合作经营的基本原则
1、甲方拥有合作经营车辆的客运经营权,乙方拥有所购合作车辆的所出资金的所有权。(乙方所购车辆价款为     元,购置附加费    元,合计      元)
2、乙方依法经营合作车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合作经营期限
合作期限从 2011 11   1日至2012111日。
四、合作经营的一般规定
1、合作经营期间,乙方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乙方经营期间实行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原则,独立承担经营中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合作期间,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
4、合作期间,若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5、乙方应每月向甲方交纳管理费1000元、安全基金100元,合计900元(大写玖佰元)。
6、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合作经营车辆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1万元。 
7、乙方应妥善保管好各种营运证件及车辆的有关证件,若损坏或丢失,甲方可协助补办,其有关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合作经营车辆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先行垫付有关费用。甲方派员协助处理。若甲方对此支付了有关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
8、合作期间,若乙方确需更换新车的,应向甲方申请,取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但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重新购车后应及时变更本合同合作车辆基本情况内容。
9、合作期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乙方必须将合作车辆的所有证件及标志灯交回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若乙方仍希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
五、合作经营车辆的转让
1、乙方不得转让合作经营车辆,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合作车辆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方可在甲方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2、乙方转让合作车辆应实行车辆剩余价值折算转让的原则,其具体方法为:车辆总价值减去折旧后的剩余价值为车辆转让的实际价值(其折旧率表附后),乙方不得违反该转让原则。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和驾驶员的资质进行审查,有权组织乙方和驾驶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等知识和技能。
2、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驾驶员进行技术考核、法律培训,合格后方方可由乙方聘用驾驶车辆。乙方聘用的驾驶员应取得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并应当与甲方签订安全协议。
3、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审验车辆各种证照和办理有关经营手续,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有权按照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督促乙方按时在甲方修理厂或甲方指定修理厂对车辆进行强制维护保养,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有权纠正、查处乙方危及运输安全的行为。
6、甲方人员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行使对车辆的经营管理权,但有义务保护乙方合法经营。
7、甲方有义务协助处理交通安全事故,但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有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故意抵制甲方根据上级文件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实施管理,或煽动闹事、损害甲方企业形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9、甲方有责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和驾驶员档案,但乙方必须配合。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出租汽车管理规定依法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和从事违法活动。
2、乙方应按时交纳税金、养路费、保险费以及国家和行业规定应交纳的所有费用,不得拖欠。
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指定的具有良好信誉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应保全险种,保足保额(三者险不低于50万元,乘坐险不低于20万元)。
4、乙方应执行甲方实行的车辆安全责任保证金制度和安全统筹金制度。
5、乙方应自觉按时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大修,做好行车“三检”,不开故障车,并应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管。
6、乙方应按时接受车辆的年检审。
7、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按时参加甲方的各种会议和安全业务培训。
8、乙方应维护甲方声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做到安全生产,文明优质服务,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声誉的行为。
9、乙方有意见应与甲方协商解决,不得闹事、罢运。
10、乙方有权对甲方有关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要求纠正,造成损失的,有权索赔。
八、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各种税费(包括税金、养路费、保险费以及国家和行业规定应交纳的所有费用),逾期不交责,甲方有权按日加收拖欠金额3%的的滞纳金;对逾期超过一个月的,甲有权暂时中止合同,留滞车辆,待乙方交清所欠税费后让其恢复经营;对逾期超过三个月的,甲方有权终止经营合同,收回车辆及全部证照。对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根据情况要求乙方承担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严重违约的,甲方有权采取停发证照、终止合同收回车辆等措施,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给予赔偿。
 九、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管理制度等规定协议补充。
2、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分歧,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4、本合同附件(出租汽车车辆折旧费率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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