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贷款法律风险分析
发布日期:2011-05-2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现代广发》2010年第11期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本文主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银行贷款以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吗,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案例简介
2005年,某银行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向王某发放贷款20万元,该贷款星河出租汽车公司以其经营的3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并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且办理在某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办理了质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王某不能按时还款,银行起诉星河出租汽车公司,主张对经质押登记的3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优先受偿权,并予以拍卖优先受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星河公司对出租汽车进行质押系无权处分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质押登记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星河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无效,银行对3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法律风险分析
(一)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的法律依据问题分析
在我国国内法域,没有直接规定经营权质押的相关法律,经营权质押似乎可以认为是权利质押之一种。但是,关于权利质押,从《物权法》第223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规定,我们可以肯定的得出关于质押的“法无明文确许可即禁止”法律原则。因此,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深思和研讨。
关于权利质押的法律规定有,散见于诸多法规,主要有:
《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为表现形式的是债权质押;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是股权质押;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是知识产权质押;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地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第55条:“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为标的设定的担保权,为权利质权。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以上这些均是适用于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就目前所知,对于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没有适用于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却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深圳市、郑州市、重庆、武汉市等。郑州市有《郑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重庆市有《重庆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二)防范“挂靠”的法律风险
上述案例中,星河公司的出租汽车实际上是李某等人自购汽车,通过挂靠的形式挂靠星河出租汽车公司。双方根据《合同法》及《某市承租汽车管理条例》签订了挂靠合同,该合同约定,李某拥有出租车的财产权和经营有偿使用权,星河公司有权对李某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在本案中,由于银行没有审查出“挂靠”的关系,虽然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经出租车市政交通管理部门质押登记,但出租星河公司与银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时,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星河公司用其名下的但所有权属于他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质押,虽然已经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但仍然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导致被法院判决无效。
合同借款和engnainre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是严格审查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实行挂靠的方式并不少见。若存在挂靠关系,既要取得出租汽车公司的同意,也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
二是关注地方性的相关法规。对于某些城市以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质押,并规定相应管理机关进行质押登记的,银行在接受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担保时,应当办理质押登记。而且,在质押合同重要,选择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是该市的相应法院,最好一审、二审法院均在该市相应法院。因为没有适用于全国性了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超过某些地方性法规适用低于范围时,被法院判决无效的可能性增大。
三是将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这样的非典型性担保,一般建议不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必要担保条件,仅作为授信的补充担保较为理性与合适。
四、审慎操作经营权质押
银行接受经营权质押担保授信,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看重经营权所派生的收益权,看重收益权中所产生的现金流。实践中,一般通过设立专门监管账户,将经营收益存入指定监管帐户,保障质权实现。更看重质押人质押的经营权所处的行业,更看好基础性设施行业、垄断性行业、特许经营行业。如公路收费权、电信运营权、出租车运营权等;关注质押的经营权的专有性及质押的经营权所处的行业的稳定性。
【作者简介】
姚启建,男,贵州遵义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律师,经济师。现任广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处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