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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起强奸案件成功辩护之所在
发布日期:2011-10-04    作者:赵国凤律师
强奸案件在刑事辩护中是不易取得良好效果的,强奸案件的发生现场无证人,只要被害人控告、指认,并不要求有物证,法院即可认定被告人有罪,有的被告人服刑长达8年、9年,刑满释放后因其他案件的告破,被告人供述曾在哪年哪月哪个地点对某被害人实施了强奸犯罪,才为已经错判的人洗去罪名。正因如此,有一些律师对强奸案件绕行不辩护,但我认为在强奸案件的辩护中也能推翻“悬空”证据,让无罪的人免受牢狱之苦,或几经申诉出狱。
一、辽宁省昌图县被告王某强奸案法院以被告人拒不认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9年,服刑4年后改判的案件实质是无罪的人受法律追究。
王某身高1.8米,长相标致,身材挺拔,是农民,同村有一特殊家庭:全家四口人皆残疾,受害人是一未成年聋哑女孩,未上过学,不会手语,两个哥哥是聋哑人,父亲腿严重残疾,身高15米。受害人的父亲控告王某对其女儿实施了强奸犯罪,没有物证,受害女孩妇检处女膜破裂陈旧性瘢痕,在女孩棉裤上检出B型精斑,检察机关起诉书认为精斑血型物质与被告人相同(当时没有DNA检测)。被告人不认罪。
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无罪。
理由是:1处女膜破裂陈旧性瘢痕,无法确定性侵犯的具体时间;2、被告人血型物质稀少,是非分泌型,用通常的检测手段不能查出血型物质,所以认定被告人的血型物质与受害女孩棉裤上精斑的血型物质相同没有依据,且血型不象DNA,具有唯一性。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具有三个从重情节:拒不认罪;强奸未成年人;强奸聋哑残疾人,因而从重判处有期徒刑 9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入监改造,不上诉的理由是受害人的父亲见了法院轿车就下跪,到县政府、县委门口下跪,要青天大老爷为其作主伸冤,领导有批示要严惩犯罪分子。
作为辩护人的我明知王XX蒙冤入狱,因而为其不断申诉,直至服刑四年,经过法院再审以量刑畸重为由减刑为四年,实际是错案,但不能彻底纠正,因涉及赔偿。
这个案件的结果并不理想,但最终体现了强奸案件的证据要有科学依据,不是人为的凑合、粘贴就能作为有罪证据。
二、昌图县张XX主观故意是强奸(未遂),但供述自己是抢劫(既遂)被公诉机关指控两罪而被数罪并罚,经过辩护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XX是家中独子,三代单传,娇生惯养,到了该成家的年龄了,夏天的一个上午张XX在自家喝了点酒后手拿镰刀去了自家玉米地看青,有一女青年骑自行车卖冰砖从张家地中毛道经过,张XX与女青年相遇时说站下我要买冰砖,张XX伸手就拽女青年,女青年机智地把钱口袋塞到张XX手中后撒腿就跑,张XX紧追不舍,俩人在玉米地中撕打,由于女青年的奋力反抗,张XX未得逞,女青年跑出玉米地后遇见第一位证人时说:“大叔救救我,有个小子要强奸我。”
几天后警察到张XX家中抓人,张XX的父亲告诉张XX:“千万不能承认强奸(同村一个农民因强奸犯罪判了死刑)承认啥罪都行”,于是出现了本案公诉的两个罪名。
本案就涉嫌一个罪名:强奸(未遂)。但因张XX回避强奸,供述自己是抢钱(既遂),所以公诉机关认为张XX两个故意都有,且实施暴力因而认定两罪。
我认为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张XX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即强奸犯罪的故意,而非抢劫。因为张XX与女青年一接触,女青年就把钱袋塞到了张XX手中,不用抢钱已经得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实现了,犯罪已经完成,就不应与女青年撕扯、打斗,且在得到钱袋子的过程中,张XX并未实施暴力,是女青年主动塞到他手里的,所以尽管张XX得到了钱袋子,但不是通过暴力而得,他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未实施暴力,所以不构成抢劫犯罪,因为不具有抢劫犯罪的四个要件;继续撕打的目的是为达到性侵犯女青年的目的,且违背女青年的意志,所以构成强奸。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张XX实施了暴力,暴力犯罪是强奸、抢劫两罪的共有的犯罪手段,但本案中犯罪手段为之实现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还是性侵犯,还是两个目的皆有,是值得深入研究的。我是用两种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排除了抢劫罪,认定张XX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四个要件,由于受害人的反抗,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法院采信了我的意见,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XX构成了强奸罪未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服判,公诉机关未抗诉。
三、伊通县人民法院和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XX不构成强奸犯罪案。
被告刘XX是农民,种植水稻,夏季夜里经常因往水稻地里放水而彻夜不眠,同村有一妇女指控刘XX在某天夜里入室强奸了她,经过伊通县法院审判认定被告刘XX不构成强奸犯罪,公诉机关不服提起抗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刘XX构成强奸犯罪,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我是发回重审时担任被告刘XX强奸案辩护人的,被害人对整个作案过程的陈述有多个版本,相互矛盾,无法排解,不具有真实性,尤其是对作案时间的陈述与其他证人证明看到被告人的时间相矛盾,其他证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被害人的陈述是诉讼证据,但与其他证人证言相比,往往带有主观性,这成为我辩护的核心意见,即被告人在这一时间不能到达被害人家中,不可能发生强奸案件,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重审判决被告无罪;伊通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次对该案提起抗诉,指控被告人刘XX犯有强奸罪,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四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经过一天的激烈辩论,辩护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赢得了无罪判决。
上述三个强奸案件的辩护效果显而易见,律师在担当强奸案件辩护人时要充分利用公诉证据,抓住关键矛盾,打开突破口,运用科学手段,否定虚假证据,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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