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只需修改一条,法治社会可成
肖广盟律师 QQ:532894538
还有一天刑诉法草案征求意见活动结束,如果不出意外的话,草案改动不会有较大变化。原因不在于所提意见不合理,而是根本就没打算采纳所提意见。至于刑诉法怎么修改,早在好几年前无论是专家意见稿还是律师意见稿都高调亮相,现在的意见应该是无法突破以前的高度。其实刑诉法修改并不是法律理念或立法技术或民众意见的问题,而是一个单纯的政治问题。了解了这一点,任何所提的修改意见,在立法机关看来都是浮云。至于征求意见的用意和结果表现,《刑诉法修改是让你们律师大逃亡》一文有所涉及,这不是本文的重点。
刑诉法草案,貌似能减少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但是结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等案件分析,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没有发现是可能属于冤家错案,而是发现可能是冤家错案但没有采信被告人或律师的辩解。这些案件当时的办案机关也感觉案件证据不足,而佘祥林案何大林律师、赵作海案胡泓强律师,杜培武案刘胡乐律师(聂树斌案因其律师声称其一直认罪,因此,本文不对其进行探讨)更是努力进行无罪辩护。而刑诉法草案来讲,似乎并没有任何规定,能促使法官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观点及证据更多采信。
法官对明显有利于被告人的观点或证据不采信,主要两种情形:一是主动不采信,二是被动(或被迫)不采信:主动不采信的主要原因是司法不独立,法官(法院)无论是制度还是内心均使其认为公检法是一体,被告人是需要打击的对立面(这在所有的案件都存在);被动不采取的主要原因是党政不分,政法委强迫法官(法院)遵从(一些重大冤家错案的幕后黑手往往就是政法委)。在不改变目前政-治-体-制,不改变公检法权力配置,不改变以-党-代-政的权力运行模式下,如何才能破解冤假错案的难题呢,答案似乎只有一个,就是让有裁判权的人真正独立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如果立法机关真的想杜绝刑讯逼供,减少冤假错案,切实维护人权,真正建设法治国家,刑诉法根本无需修改如此多的无足轻重的条款。立法机关只需将刑诉法增加一条:“被告人有权选择适用陪审团审理模式或法官及合议庭审理模式;陪审团审理模式中,陪审团负责定罪,法官负责量刑;陪审团成员为12(或8)人,每案临时从有选举权的公民中随机抽取。”陪审团制度被称为“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在关键问题是无论立法机关的政治性考虑、法学专家的科学性考虑还是法律实务人员的效率性考虑,均没打算将该制度引进刑诉法修改。但是现在不得不正视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诚信严重缺失、司法公正受到严重质疑、社会矛盾尖锐到一触即发。现在没有任何制度,能够让与被告人有着大体生活环境或经历的人审判被告人,更能赢得被告人和社会大众的认可。而只有独立的陪审团,才能听进去控辩双方的意见,权衡证据效力的优劣,得出更加公正的结论。
在政-治-体-制固步自封的状况下,引进陪审团制度无异于天方夜谭。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和谐社会,陪审团的想法纯属意淫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