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是让你们律师大逃亡
肖广盟律师
刑诉法时隔十五年迎来大修,是顺应历史潮流加强人权保障实现司法民主还是固步自封打造警察国家加强政治统治,众说纷纭。
刑诉法是重要的宪法实施法,也被称为小宪法,其内容直接反应宪法的规定,其施行直接反映着宪法的实现程度。宪法应遵守历史潮流,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作为根本出发点,我国宪法对此也是作出了类似的规定。然而,宪法的施行不能光靠其宣示性的内容,不能光看其华丽的外表(尽管我国宪法外表也不华丽)。刑诉法是推动宪法原则性条款具体落实的重要法律,因此,当政集团是否真的有诚意推行宪法公民权利的实现,关键还在于刑诉法的设置。无论是原有刑诉法还是现有刑诉法草案均很遗憾地向社会公众表明,当政集团并无落实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意思。
刑诉法草案主要目的仍然是打击犯罪加强统治而非保障人权实现民主,主要形式仍然是以警治国而非以法治国。此次修订警察权的扩张无疑是根据当今社会矛盾激化而有计划进行的。无论是社会异议人士增多,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动荡增多,还是贪官越反越多,这些情形直接影响到当政集团的政权合法性。当政集团深刻认识到形势的严峻性,紧锣密鼓的从法律上为打击这些活动做好充分准备。社会公众却在众多的冤假错案中,看到刑诉法的严重弊端,修改刑诉法的愿望较为强烈。当政集团利用这点以“顺应民意”为幌子,堂而皇之地“顺应潮流”修改刑诉法。根据立法机关向媒体释放的信息,也是光从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小小进步的规定,迷惑人心。刑诉法草案出台后,竟然出乎参与立法专家的意料,草案修改的全部内容就是继续加强警察权,公民权利和律师权利实际上华而不实。刑诉法草案表明了当政集团赤裸裸的良苦用心。刑诉法修改征求意见,也是以民主的方式安抚民心,最后牵出御用专家对民众的意见予以驳斥,还是以现在公布的草案作为最终的草案提交通过。
推行警察治国,加强警察权利的表现和具体规定,有良知的专家、实务界法律工作人员和广大民众进行了很多论述,在此本文不再赘述,只是驳斥某些观点。秘密拘捕秘密侦查绝非危言耸听。有个别专家认为刑诉法修改实际上是限制了秘密拘捕,首先原有刑诉法就这么规定,其次刑诉法草案却将秘密拘捕的范围限制成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这就是进步。另一位专家说的好,进步太小等于退步。现在的科技社会,什么情形下才导致24小时“无法通知”到其家属,“等严重犯罪”包括什么犯罪,什么情形只是“可能有碍侦查”,什么人来判定这些认定是否正确。有人指出“双规”不就是这么办的吗,现在为什么刑诉法不能这么规定?“双规”是严重违反人权违反法律的,这些不合法的东西,如果被国家正式法律予以认可,是对法律的羞辱。对于无故延长拘传时间、监视居住变相拘禁、秘密侦查随意太大等等问题,无一不是大大加强了警察的权力。
反观律师权利的规定却犹如镜中花水中月。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身份问题,党政集团很大度地给在侦查阶段的律师正名,你不是要名分吗,就认定为你是辩护人。但是,一不给你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律师在场权,二是你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等公安机关都调查结束移送到检察院再说吧。关于调查权问题,你律师不是想要调查权吗?给你。但是,一是别人不配合你调查,就不关法律的事情了,二是你要调查证人,别忘了还有那个律师做伪证罪等着呢?现在加上了个其他人,不单指你律师,你现在不说对你们职业歧视了吧?把“改变证言”去掉了,你放心了吧?但是定律师罪的都是按“作伪证”处理的,其实“改变证言”没有存在的必要。关于会见权问题,你不是想无障碍会见吗?就让二十四小时安排会见。但是办案单位不安排会见怎么办呢?那管不着,就知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就给你个没法救济的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你律师想会见等着批准吧,不用着急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
刑诉法草案会遏制刑讯逼供?笑话!首先,刑讯逼供得到的供述或证词要排除,问题是你有什么证据或线索申请排除。你犯罪分子连续三天三夜不睡觉,你能找出证据吗?对你财产或家庭成员的工作或其他威胁你,你能找出证据线索吗?让检察院证明不存在不合法录取口供行为,太简单了,变相刑讯、威胁后录音录像呗。你想不起来没关系,让办案人员在录像机后面比划呗,大不了就办案机关盖个公章说办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呗。只要不给你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就算规定不得强迫你自证其罪又有何用!
其实这个时候修改刑诉法,还有一个目的,就是让刑事律师们主动缴械投降,律师逃吧逃吧不是罪。为什么这么说,现在是刑诉法尽管很落后,但你们律师还心存一丝希望,希望黎明终会出现。现在这样想法的人越来越多,对民众也是个蛊惑。这次刑诉法修改,让你们律师看到黎明不会来了,你们律师仅存的一丝希望破灭了,你们还会坚守在这没有明天的职业吗?让你们律师逃亡,总比要“杀光所有律师”的莎士比亚要仁慈的多吧。你们不该首先感谢国家吗?
某些人可能一时阻碍历史前进的车轮,但最终会被车轮所碾碎。正义只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当你故意还是过失甚至是无辜都可能成为刑事追诉的对象后,你会醍醐灌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