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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1-09-25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主张:
1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服务报酬共计446600元;
2、诉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受理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09421
办案律师:张树贵(代理原告)
案情简述:
原告与被告达成从20080101日起,为被告提供“OA办公自动化系统”维护服务,截至到200904月,被告已经拖欠原告服务报酬1年零4 个月,合计¥426600元。迄今为止,原告仍在为被告提供“OA办公自动化系统”维护服务。
 此外,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中铁快运安全监督监察信息系统”的运维服务,使该系统正常稳定运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报酬¥20000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总计¥446600元的服务报酬,但均遭到被告无理推脱、拒绝。
 
律师办案经验总结:
一、关于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履行的地点在合同中应明确,没有明确的,应在委托人所在地履行;合同履行的时间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完成这项技术服务的最终时间,在规定时间届满时,被委托人应向委托人移交技术服务的报告书,方式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应采用的手段,如产品结构设计、测试分析、生产线调试等。
二、关于工作条件的约定:
工作条件是指委托方应向被委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阐明委托技术服务要解决的问题,并提供技术资料、技术数据及相关文件。
三、关于验收标准的约定:
委托的技术项目完成后,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因此,合同中应约定被委托人对技术服务合同中的服务项目应达到国标、部标或行标,并按规定的要求如:专家评估、专家鉴定会鉴定等验收办法。
四、做好技术服务的工作记录及签证工作,为请求支付技术服务费提供证据支持。
 
相关法律:
《合同法》
107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56【内容】第二款: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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