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驾驶货车未确保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与郭某发生碰撞,导致造成郭某受伤,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实,刘某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外,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刘某未在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审验期限内换领新证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9万元并赔偿其他各项损失。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的驾驶证在事发时已过审验时限,依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险保险条款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之规定,被保险人在机动车驾驶证指定的时间内未更换新证发生交通事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刘某驾驶证过期未换新证,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付保险金。主要理由: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之责任免除条款,且保险公司也履行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付保险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主要理由:虽然刘某在驾驶证过审验期后未及时换发新证,但是,根据机动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刘某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没有换发新证并不说明刘某不具有驾驶资格。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来免除赔付责任,仍应向刘某赔付保险金及相应损失。
【评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而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但理由不同:
一、作为车辆投保人,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员没有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过期、未携带驾驶证上路行驶,就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是机动车管理部门准予驾驶员从事特定驾驶行为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审验合格的,由车辆管理机关在驾驶证上签证,驾驶员方能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本案中刘某未在审验期限内换领新证是否存在恶意或者是身体上原因不适宜驾车等原因,也没有身体条件证明,在逾期未审验的情况下,应视为驾驶资格不合格。由于未在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审验期限内换领新证隐含危险的存在,保险人不愿承担该危险状态造成的损失,故而约定为免责条款。保险人也就可以主张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非承保近因是保单明确为除外危险的,保险人全部免除责任。
二、刘某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驾驶证审验未合格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这个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合同是有效的。在保险合同中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特别是针对除外责任条款而言,当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严格的告知和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就除外责任条款的内容和后果有了充分的了解后,除外责任条款就应对被保险人发生法律效力,被保险人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义务来履行,被保险人如再从事除外责任条款中的行为,就属于违反保险合同义务的行为,本案中,刘某驾驶货车郭某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未确保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与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的危险状态具有因果关系,且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拒赔,是合理合法的。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