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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人致人受伤保险公司是否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1-09-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1月11日9时50分,被告何某持E照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与被告陈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并搭载该摩托车的实际车主被告李某同向行驶时二车相撞,造成原告倒地受伤。原告于2009年1月11日入住某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37845元。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何某与被告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之后,因原告的医疗费一直未获赔偿且在治疗中,遂成本诉。另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已向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投得了交强险。

[分歧]

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的情形是否应承担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下,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此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仍应赔偿,故保公司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保险公司在无证驾驶情形下只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依据该规定,保险公司在无证驾驶情形下只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并没有接到交警部门垫付医疗费用的书面通知,故保险公司不应垫付医疗费,更不应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

又结舍中国保监会关于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无证驾驶和醉酒等情形下只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对于其他人身伤亡所致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负垫付和赔偿,”依此规定,保险公司在无证驾驶情形下,对于人身伤亡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无证驾驶人应对自已的故意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作者:万安县人民法院 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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