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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劳动合同解除条件
发布日期:2011-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解除条件

  一是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消灭主观上无法定过错。

  如果因可归责于劳动者主观过错的原因而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例如辞职),劳动者本应对合同解除所可能带来的对自己生活不利后果负责。因此,劳动者对合同解除主观上无过错作为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之一是世界各国法律的普遍规定,我国也不例外。一般而言,劳动者辞职和劳动者因出现用人单位有权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而被辞退的,其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由此可明显看出,我国劳动法将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排除在可获得经济补偿的范围之外。

  二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消灭的事实。

  总括我国法律的规定,基于下列原因导致劳动关系消灭的劳动者,享有经济补偿金:

  1、因用人单位的原因 解除劳动合同的;

  2、因劳动者的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不可归责于劳动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事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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