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2月,刘某某向农行贷款30000元用于生产,黄某某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刘某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农行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刘某某承担还款义务,担保人黄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征得其父亲同意将自己家里山上的树卖掉得款20200元后,却没有拿此钱去偿还贷款,而是拿去赌博。刘某某的父亲和担保人黄某某得知刘某某拿了卖树款后,均到他家要求他偿还贷款,刘某某口头答应第二天去还款,却仍然将剩下的钱拿去赌博输光。
[分歧]
借款人将用于还款的财产挥霍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本案担保人黄某某有履行能力,法院在刘某某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执行担保人黄某某,判决同样可得到执行,故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从其犯罪构成来讲,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与本案能否得到执行及担保人黄某某是否有履行能力无关。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从以上规定可见,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并不包含由于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而只要被执行人主观上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故意,客观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即构成此罪,而至于案件中是否有担保人或其他被执行人,法院判决是否能够最终得到执行则与此无关。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戴羽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