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成瘾购毒品40.8克,成功辩护判刑两年
——梁X非法持有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9年12月25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梁XX委托,为其儿子犯罪嫌疑人梁X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梁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委托人梁XX处得知,犯罪嫌疑人梁X本人吸毒,他是因携带毒品海洛因40.8克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在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中告知说,犯罪嫌疑人梁X所犯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委托人梁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梁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原来抓了两个案犯,现在其中一案犯因年龄的问题,已被释放。现犯罪嫌疑人梁X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梁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该案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梁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认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梁X伙同陈XX(另案处理)携带从四川省西昌市购买的毒品,乘坐昆明开往西安的K166次旅客列车返回时,被民警从9号车厢6号软卧中查获。经称重净重40.8克。经某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40.8克,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被告人梁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2010年1月21日,在法院对被告人梁X犯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又发表了本案被告人梁X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其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好,并且确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对被告人梁X的诸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梁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经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梁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梁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被告梁X是初犯、偶犯,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其犯罪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好,并且确有悔罪表现的角度出发,发表辩护意见。使本案被告梁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梁X的合法诉讼权利。
201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