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4月15日,陈某到某药店购买了某某胶囊口服液2盒,共计277.6元。该产品封面印有下述字样:“特别打造的99.99%金砖,口服液里有金砖,价值5000元。”此后,原告打开产品包装,未发现有金砖,遂认为某药店构成欺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某药店退回277.6元并赔偿277.6元,共计555.2元。
【分歧】
口服液上标注“口服液里有金砖”,而实际购买的产品中并无金砖,能否认定为欺诈?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属于一种正常的产品宣传行为,因为口服液里不可能有金砖,所以该行为不属于欺诈。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管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本案中原告陈某到被告处购买某某口服液产品,双方依法成立消费服务关系。被告作为该口服液的销售者,负有向原告提供该商品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原告作为消费者,凭借封面上文字的表述内容,足以产生凭借其购买该产品而获得价值5000金砖的可能性这一内心确信,但现有无从显示原告从被告销售的口服液中可以获取金砖的可能性。被告在没有金砖获取可能性的情形下,任其销售的商品中标有封面中所述的字样,并故意告知上述虚假情况,致使原告作出了购买该产品的错误意思表示。综上,被告的行为应认定为欺诈。
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 胡应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