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潜逃的案件能作为自诉案件受理吗?
发布日期:2011-09-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4年7月12日,高考后的张远建与同村张德去县城上网,在网吧因争抢一座位与一社会青年李江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在撕打中将李打伤,后住院治疗65天,诊断为膝盖外伤,眼角外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伤情。案发后张远建以打工为由外出躲藏不归。
同年10月27日,李江以被告人张远建、张德犯故意伤害罪向当地法院提起自诉。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法院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受理,理由是,张远建、张德故意将李江打伤,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尽管被告人张远建在逃,但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应依法受理。被告人张远建另案处理。此案系有明确被告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移送公安机关,法院不能作为自诉案件受理。理由是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尽管被告人明确,但同案犯在逃,需要经过侦查手段,自诉人坚持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驳回自诉人的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轻伤害案件不都由人民法院管辖,只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才由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明确,同案人在逃,举证不充分,不采用侦查手段案件就无法查清。人民法院不能将证据不足,事实不明确的案件作自诉案件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 熊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