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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被告人潜逃的案件能作为自诉案件受理吗?》
发布日期:2009-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4年7月12日,高考后的张远建与同村张德去县城上网,在网吧因争抢一座位与一社会青年李江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在撕打中将李打伤,后住院治疗65天,诊断为膝盖外伤,眼角外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伤情。案发后张远建以打工为由外出躲藏不归。

    同年10月27日,李江以被告人张远建、张德犯故意伤害罪向当地法院提起自诉。

    [管析]   

    笔者认为,李江提起自诉,法院应当受理,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其中对第二种情况规定的八项案件,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李江以被告人张远建、张德犯故意伤害罪提起自诉属于上述八项案件之一,属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况。即只要原告人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自诉,且有伤害的事实(轻伤)和明确的被告人,法院就应当受理。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姑息犯罪。至于原告起诉时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并不影响法院直接受理案件。

    此外,按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如果缺乏罪证,且在规定期限内原告人不能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对于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综上,本案应立案受理。

 

 洪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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