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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不征收契税
发布日期:2011-09-03 作者:
110网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
收契税的批复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90603 【实施日期】 19990603 【章名】 全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
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
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
属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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