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忙发生意外事故是侵权还是无因管理?
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曹某与王某是邻居,一日,曹某因打不开煤气罐请王某帮忙,王某用手拧煤气罐开关未能打开后便向曹某索要榔头、木棍以顺时针撞煤气罐阀门,导致煤气发生泄露,遇明火爆燃,致王某受伤住院。因双方未就赔偿达成协议,故王某将曹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
【分歧】
关于本案,产生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曹某之间是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王某在为曹某拧开煤气罐的过程中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煤气泄露遇明火爆燃致自己受伤,王某应负主要责任,曹某为王某提供工具违章操作,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曹某之间是无因管理关系。王某是应曹某之邀为其开启煤气罐,其主观目的是为帮助曹某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是一种邻里之间相互帮助的善意行为。只是由于其缺乏煤气罐安全操作的基本常识,在不能正常开启的情况下,采取不当方式致使煤气发生泄露爆燃,将自己烧伤,在这种无对价的法律关系中,曹某作为受益人应承担王某的大部分损失,鉴于王某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够错,由其自行承担小部分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处理本案的关键是首先明确本案是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还是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其特征是: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曹某并没有对王某实施侵权行为,而是为了曹某的利益,在帮助其开启煤气罐的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造成了自身的伤害,符合无因管理之债的相关特征。
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由于曹某是受益人,理应由曹某对王某的损失负责赔偿,但由于王某在进行无因管理的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造成了损害结果,因此,王某应自行负担一部分损失。
作者:信丰县人民法院 陈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