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请人帮忙修车,发生事故如何分责?
案情:
王某是北京市某区个体修车店A店的雇员,某日晚10时许,出租车司机张某来A店修车,由于该车需要试车,而王某没有驾驶执照,于是王某叫来隔壁B修车店已经休息的雇员李某帮忙试车,后王某、张某、李某在试车过程中与另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其雇主赵某、李某及其雇主孙某共同承担由于该起事故发生的修车费用。请问:该案各当事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应该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李某、孙某无需承担责任。原因如下:
1、王某、赵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例中,王某是A店的雇员,王某在从事工作过程中造成张某的损失,应该由其雇主赵某承担。
2、李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无偿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帮工人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在该例中,李某作为无偿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而本例中的被帮工人则是王某的雇主赵某。
3、孙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例中,虽然李某是B店的雇员,但李某在被王某叫去修车时,李某已经休息,李某致人损害的行为并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因此,孙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