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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毒方式杀人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发布日期:2011-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刘观音因本屋场理事会工作上的事与同村的刘序乡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意图报复。2008年8月26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观音将一支“汇丰金牌杀虫王”杀虫剂药水倒入刘序乡家客厅餐桌上的一个装有茶水的茶杯内,然后逃离现场。导致刘序乡的女儿刘灯华误食该茶杯中的茶而中毒。经法医鉴定,刘灯华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分歧]

以投毒方式杀人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观音应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理由是被告人刘观音将药剂倒入茶杯内毒害的对象不特定,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投放危险物质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观音的行为属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观音投毒的原因是与被害人父亲刘序乡有矛盾,意图报复,毒害的对象是刘序乡或他的家人,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故意杀人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人的生命权,并不涉及人的其他权利,如财产权等。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其中不仅包括人的生命权,同时还包括人的健康权以及公私财产权等。此外,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特定人的生命权,具有相当直接和明确的目标指向性,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对象却是不特定的多人,其侵犯的目标并不具有明确性和固定性,相反却具有模糊性和发散性。本案中,被告人刘观音所侵犯的是特定人的生命权,具有相当直接和明确的目标指向性,并没有侵犯不特定的人,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其次,犯罪的主观故意类型不同。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具有确定的故意,只具有追求或放任特定人的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主观上却属于概括的故意,其追求或放任的危害结果并不局限于特定个人,也即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客体的个数,以及哪个客体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人都并不固定。本案中,被告人刘观音主观上是追求被害人个人的死亡为心理态度。

再次,犯罪的客观手段和危害后果不同。从客观手段上看,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手段往往相当恶劣,足以危害到公共利益和安全,而故意杀人罪的手段则复杂多样,但都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只会造成特定人的死亡后果。从危害后果上看,投放危险物质罪造成了客观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公私财产的现实损害或危险,而故意杀人罪则仅仅造成了特定人的死亡结果或威胁。综上所说,被告人刘观音构成故意杀人罪。

作者:赣县人民法院 毛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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