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交通事故雇主追偿案(连云港)
交通事故雇主追偿案(连云港)
【案情】
2011年7月23日,刘某驾驶大型货车沿沈海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连云港灌云县地段时,与张某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货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致使刘某与同车乘坐人周某死亡。经交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周某系梁雇员,事故发生后,梁某分次赔偿了刘某家属和周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50000元。梁某对赔偿款是否可以追偿不清楚。
【分析】
2011年8月16日,梁某到所咨询,董学明律师接待了梁某,为其详细解答,并简要分析:
一、刘某、周某受雇佣,二人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对直接责任人追偿。
二、张某的重型普通半挂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该车致刘某、周某人身伤害遭受的损失应当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基于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对刘某、周某负有赔偿义务。故雇主梁某也有权对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保险公司应将赔偿款直接赔付给雇主。
【委托】
2011年8月23日,梁某委托董学明律师代理。
【立案及判决】
2011年8月26日,董学明律师和梁某到连云港灌云县法院递交起诉状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