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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之网络诱因
发布日期:2011-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4期
【摘要】犯罪不过是社会文化的一个侧面。随着犯罪之文化冲突论的兴起,以文化冲突理论为视角,体察、解读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社会文化原因就显得至为重要。由于文化冲突理论强调犯罪是主文化和犯罪亚文化之间冲突和对立的产物;故该理论将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作为考察文化冲突的社会场景,将该种犯罪亚文化归结为未成年人与网络的差异交往,并在未成年人生活方式的失范状态中把握犯罪亚文化与主文化的冲突和对立。
【关键词】网络;未成年人犯罪;文化冲突;生活方式;差异交往;失范状态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视角:文化冲突论

  文化冲突理论较早受到犯罪学家的青睐,尤其是美国学者塞林于二十世纪上半叶创立了解释美国社会移民犯罪的文化冲突理论。随着犯罪文化学研究的深入和对中国本土犯罪问题的重视,我国学者将源自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进行了合理的中国化,并发展出新的文化冲突论。[1]

  这种新的文化冲突论从“文化的规范性”的知识谱系发展与演进而来。“文化是人类历史凝结成的生存方式。”[2]文化具有规范性,文化的规范性既是文化的本质属性,也是社会内在的运行机理和社会发展的深层规律。文化规范性广泛存在于各种主文化、亚文化甚至是犯罪亚文化中;从根本上看,文化的规范性主要体现为主文化所要求的文化规范。文化的规范性发挥作用常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的过程,这种社会控制拥有法律、道德、宗教、习俗等广泛的外在表现形式。[1]这种新的文化冲突论主张犯罪是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冲突的产物。

  在转型社会中,一方面,主文化发生文化危机。传统的主文化已开始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并逐渐失去效力、走向瓦解;而新的主文化尚未确立起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规范。转型社会中的人们不断受新旧两种文化的规范、影响与控制,社会出现了主文化的认同危机。另一方面,不同亚群体受不同亚文化的影响,犯罪亚群体受亚文化极端表现形式——犯罪亚文化的影响。于是,在特定群体中出现了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的冲突和对抗,冲突的实质是不同文化规范之间的矛盾。

  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的文化冲突发生于主流社会与犯罪亚群体之间,并直接表现为价值观念、心理及人格的对立,间接表现为犯罪与犯罪治理的博弈;该种冲突归根结底还是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对立。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的冲突表现为犯罪亚文化通过犯罪等社会越轨行为违背、破坏主文化及其所要求的社会秩序,主文化通过法律等手段否定、制裁由犯罪亚文化催生的犯罪等社会越轨行为。[3]可以说,犯罪的文化冲突论主要研讨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之间的冲突对犯罪发生的影响,这是一种侧重于对犯罪进行原因性探究的犯罪学理论。

  在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之犯罪原因的研究中,文化冲突理论能够揭示在特定社会场景之中隶属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犯罪亚文化,并分析特定犯罪亚文化与主文化的冲突和对立;而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之犯罪原因就蕴藏于这种文化冲突之中。具体来说,文化冲突理论所提供的分析路径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文化冲突理论关注特定文化冲突所发生的社会场景,并以该种社会场景下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为深入分析的基础。特定的犯罪亚文化及其与主文化的冲突就发生于上述特定社会的场景中。第二,文化冲突理论注重犯罪亚文化研究,在特定场景中梳理与整合出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定犯罪亚文化。第三,文化冲突理论强调对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之冲突的研究,在文化冲突中体察和揭示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规律。

  二、场景: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

  根据第1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当前总上网人数为9400万,18岁以下的网民占总数的16.4%”。当前,未成年人在网络中沉迷于网络游戏、网上聊天以及通过网络浏览色情文献、图片和视频的现象十分严重。互联网络中的暴力、色情、反动等垃圾信息时刻威胁着我国上千万未成年网民的精神健康,潜移默化地影响、腐蚀与控制未成年人的心理世界,并在现实生活中诱发未成年人实施自杀、卖淫、不正当性行为等社会病态行为和越轨行为,甚至促使未成年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刑事犯罪。

  在文化冲突的视角下,分析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之原因,首先需要体察和整合特定犯罪亚文化及特定文化冲突所发生的社会场景。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构成了文化冲突发生的社会场景。

  “生活方式包括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组织与规范以及人的交往活动这三个最基本要素,生活方式本质是一种交往方式,是人类为了生存与发展在一定社会的组织和规范中进行交往的典型方式。”[4]可以说,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既是未成年人犯罪亚文化形成的场景,也是犯罪亚文化与主文化冲突的场景。体察该种生活方式有助于把握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社会文化规律和原因。这种生活方式主要由下图展示:①【略】

  ①本图表的形成深受由韦恩·莫里森所著《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第429页图表的启发,在此向作者及译者表示感谢。

  该图是未成年人生活方式的场景展示,它由以未成年人为核心的数个同心圆组成,按照从内向外的顺序:第一个圆为未成年人本身,第二个圆主要显示未成年人交往的对象,第三个圆是指未成年人与交往对象发生交往的生活场景,第四个圆展示了作为标准意义上的生活方式,即保护、制约未成年人生活与行为的社会因素,这些社会因素以法律、道德规范等为表现形式。同时,每个圆本身就是移动的,我们能够动态地理解未成年人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因此,该图可以成为分析网络与未成年人犯罪关系的工具。

  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我们可以获得以下几方面规律性认识:

  第一,该图为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文化冲突分析场景。它以对未成年人生活方式和生活场景的梳理为研究平台,在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中把握犯罪亚文化、分析犯罪亚文化与主文化的冲突。不仅重视对图中各种表面因素的把握,特别是将网络因素置于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中考察其对犯罪发生的影响,并关注网络因素对犯罪亚文化形成的作用。同时还科学总结了隐藏在各种表面因素之下的四个深层要素,即主体的个殊性、交往与异化交往、失范状态、社会控制。

  第二,通过分析该图,我们由此注重对行为人特性的认知,注重主体个殊性对未成年人犯罪亚文化形成的作用。其强调对未成年人特殊性的考察,因而重视未成年人内在的心理、生理特征,关注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重视未成年人外在的社会特征以及社会对未成年人的规范和约束。该模式始终坚持未成年人的个殊性是分析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第三,通过分析该图,我们需要重视交往与异化交往因素的独特价值。在差异交往理论中,我们应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亚文化与未成年人特殊的社会交往方式密不可分,未成年人与网络的交往或通过网络与其他人的交往是不同于传统的人与人之间接触和交流的,把握这种当代较为流行的特殊形式的交往方式,将有助于阐释差异性的网络交往是如何推动犯罪亚文化的形成以及如何诱发犯罪的。

  第四,通过分析该图,我们应关注失范状态的犯罪学功效。迪尔凯姆认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的过程中,在发生巨大变化的条件下,就会产生一种失范状态。默顿指出:失范……被认为是文化结构的一种崩溃;当文化规范与目标和群体成员基于社会而建立起的根据文化规范与目标而行为的能力急剧分裂时,特别容易发生这种崩溃,这也是一种“无规范状态”。[5]其实该模式就是要指出在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中确实存在这种失范状态,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利用网络实施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并造成了这种失范状态。可以说,这种失范状态鲜明地反应了犯罪亚文化与主文化的冲突,失范状态是对文化冲突的本质描述。

  第五,通过分析该图,我们还应重视社会预防的科学作用。它将社会预防作为与法律预防相对应的概念理解,法律控制与预防是治标之术,而社会控制与预防才是治本之道。对未成年人的社会预防因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教育,而不是惩罚。该模式所强调的教育需要全面理解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并特别需要弥补中国社会教育的不足。只有各种教育方式相结合,才能有效地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亚文化的发挥。

  三、犯罪亚文化:未成年人与网络的差异交往

  在未成年人生活方式中,未成年人与父母、同学、老师、近亲属的合理、均衡交往是未成年人较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保障。正如萨瑟兰所说:“导致系统的犯罪行为的过程,就其形式而言,基本上与导致系统的合法行为的过程相同”。[5]因此,网络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社会文化原因是未成年人在网络之间的交往,确切地说,这种交往形式是一种差异化的交往。

  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萨瑟兰所提出的“差异交往”是指在犯罪或违法群体中学会越轨和犯罪行为与价值观的过程。[6]这是行为人通过与社会规范违反者的接触、交流、沟通,习得犯罪的技术和方法,理解和接受实施犯罪的动机及赞同对待犯罪的态度,进而将犯罪合理化,并认同犯罪实施的一个过程。因此,差异交往实际上构成了犯罪亚文化的本质。

  在网络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差异交往因网络因素的介入而表现为另一种形态,即未成年人与网络的差异交往。这种差异交往促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亚文化的形成。这种差异交往既表现为未成年人以网络为媒介,与其他社会规范违反者直接交流和沟通,如通过MSN、OICQ等软件进行网络聊天;也可以表现为未成年人在网络营造的虚拟世界中从事网络游戏、浏览黄色信息等活动,并在上述活动中与社会规范违反者间接的联系。具体来说,这种差异交往所蕴涵的犯罪亚文化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生活方式的失衡与矛盾

  从整体上说,该种犯罪亚文化表现为一种与网络差异交往的未成年人生活方式;因为网络的特性,网络耗费了未成年人较多的精力和时间,造成了未成年人生活方式中诸多因素的不平衡、相互矛盾。

  差异交往的形成与网络的特性密切联系。我国有学者将网络的特性归结为“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交互性、超时空性及巨大信息性”[7],即网络对全世界都是开放的,任何人只要掌握基本的技术和拥有电脑就可以自由地浏览网上的任何信息,从此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嬗变为以网络为媒介、在数字虚拟世界中超越时间空间的广泛的接触与联系。如未成年人所喜爱从事的网络活动——网络游戏——就以其内容情节和网络互动的方式深深吸引着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上网成瘾、难以自拔。

  根据第1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调查结果显示:2005年我国未成年网民有1500万人以上。而据媒体估计我国青少年上网成瘾的人数在440万以上。[8]尽管未成年人接受新鲜事物能力强、相对其他人群空闲时间较多,但沉迷于网络使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方式遭受严重破坏。毕竟,他们身心发育不成熟,精力和体力有限。上网时间过多就会使他们过多地陷入虚拟世界中,产生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冲突和矛盾,忽视与生活场景中父母、同学、朋友、亲属、书籍其他因素的交往,忽视学业,忽视家庭关系,促使他们形成孤僻、对现实冷漠等不良心理与人格特征。正如伦敦经济学院院长安东尼·吉登斯教授所说:信息时代的人们面临着传统社会关系的解体或松弛,人们会经历更多的个体化或孤独。[9]

  这种以与网络差异交往为标志的犯罪亚文化造成了未成年人生活方式中诸多因素的不平衡和混乱,造成了未成年人与正常生活方式、主文化的断裂,使未成年人处于正常生活方式的边缘。各种网络不良因素使缺乏判断力的未成年人在心理上蒙受阴影、发生扭曲,甚至是聚集破坏的力量,为未成年人进一步实施越轨行为与犯罪提供准备,严重妨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反社会意识的积累

  该种犯罪亚文化通过网络中的不良因素向未成年人宣扬、培育一种反社会的意识或心理。从差异交往的内容和方式上看,未成年人偏好于在网络中从事网络游戏、网上聊天及通过网络浏览色情文献、图片与视频。以网络游戏为例,中国市场目前销售的网络游戏中,95%是以刺激、暴力和打斗题材为主要内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在这里很容易被扭曲。网络游戏往往通过复杂而曲折的情节、刺激性的画面,为未成年人提供丰富、无限的虚拟想象空间,使未成年人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了游戏中宣扬的思想和观念,当然也包括反动的思想、鼓吹暴力决定一切的观念、金钱至上的意识、对性的开放态度等等。所以,网络游戏又被称为未成年人的“电子海洛因”。同时,互联网中还存有大量的不受限制的宣扬色情或隐含有色情因素的黄色图片、视频、文字资料,这些黄色垃圾信息对于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的诱惑力、吸引力是相当大的。可以说,网络黄色垃圾是时刻威胁我国1500万未成年网民健康成长的定时炸弹。

  除了上述网络游戏的不良观念和网络色情信息等明显的反社会因素外,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多元性,网络中往往包含一些非主文化的价值观念与思想。这种思想往往并不违法,但却与主文化格格不入;这种观念虽然不是固定的犯罪亚文化,但犯罪亚文化的形成与其有关。如近年来“网婚”现象就承载了上述观念和思想。“网婚”不仅是一种网络游戏,还是虚拟世界人们匿名交往的一种行为模式和社交方式。因满足人们心理上的某种需要,“网婚”形成了网络中的一股潮流。未成年人在网络中网婚现象较为普遍,笔者曾随机调查过一些小学生,“今天你网婚了吗”或“今天你离婚了吗”这样的话语让笔者十分震惊。“网婚”使未成年人在对待婚姻的问题上早熟,使他们更多的是以游戏的随意心态看待婚姻,而往往忽视了婚姻的基础——责任,使他们在性的问题上也提前早熟。“网婚”往往成为未成年男女之间早恋、性出轨等问题的催化剂。因此,“网婚”等网络中的灰色地带虽非反社会的犯罪亚文化,但却对犯罪亚文化的形成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总之,网络中的不良因素既存于网络游戏和网络色情中,也包含在“网婚”等网络中的诸多灰色地带中;未成年人犯罪亚文化的反社会意识就在上述不良因素中积累和酝酿。

  (三)渐进式接受犯罪亚文化

  未成年人接受犯罪亚文化存在一个渐进的过程,即未成年人对网络中的不良因素有一个由习得到互动、再转化为以实际行动逐渐认同的过程。处于正常生活方式之中的未成年人向犯罪亚文化成员的角色蜕变存在一个过程,犯罪亚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伴随着差异交往的生活方式一点一滴渗透的。毕竟,未成年人对网络中不良信息的差异交往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起初,未成年人刚接触网络时,有一个习得过程,即对网络的规则、技巧以及网络中所隐含的暴力、色情因素的学习、了解的过程,这表现为未成年人对不良信息不加分辨的接纳。后来,在充分习得的基础上,开始了互动的过程。这时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已经将接受不良信息视为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并消除了在道德上的罪恶感。他不仅是不良信息的接受者,更是不良信息的交流、传播和制造者。这表现为未成年人在网络中传播、制造不良信息,在现实生活中,引诱、劝说其他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不良信息。最后,在网络中与不良信息的差异交往已经不能满足这些未成年人的主观需要,他们开始在现实生活中谋求网络中形成的不良动机、欲望及攻击性人格的实现。由于这些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期,思想不成熟且长期深陷于虚拟世界中,并深受网络垃圾信息的侵袭和腐蚀,对现实世界人和事的看法早已发生扭曲,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意识早已发生蜕变,他们非常容易实施社会越轨行为和刑事犯罪。

  四、文化冲突:未成年人生活方式的失范状态

  未成年人与网络的差异交往,受犯罪亚文化影响实施越轨行为和犯罪,主要是一个社会问题,有其深层社会文化根源与背景。我们认为,未成年人与网络差异交往的深层社会文化根源在于未成年人生活方式处于失范状态。在网络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犯罪亚文化与主文化之间的冲突即是这种失范状态的具体表现。

  默顿在犯罪行为紧张理论中指出,“如果人们用合法手段实现这些目标的努力受到阻碍,人们就可能会尝试用各种非法手段实现这些目标,这样就会产生失范与犯罪。”[5]“失范”作为默顿的犯罪行为紧张理论的关键术语,可以理解为社会为人们设置了共同努力的目标,而部分人群不能够通过社会所认可的方法实现目标时,他们会选择社会所不认可的方法实现目标和内心满足;失范是特定人群与主流社会发生断裂的后果,在文化上,失范往往就演化为特定群体的亚文化与主文化的文化冲突。这种失范状态也存在于上述未成年人生活方式中,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表现的更加明显。

  我国的社会转型既加剧了社会结构、利益群体的分化,也强化了人们对获得成功的内心需求。这一社会背景反映到未成年人生活方式中,就集中表现为家庭、学校甚至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学习成绩的过度关注。可以说,良好的学习成绩成为主文化及主流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实际目标要求,学业竞争的压力也成为未成年人最大的心理压力;但是片面追求学习成绩、强调教育的选拔功能也恰恰是主文化自身的危机。而我国的教育结构又恰恰是适应上述目标、忽视了主文化危机而设立的应试教育,这一教育方式的内在结构是一种以学习成绩为标准的层层选拔、淘汰机制;外在机构设置表现为重点学校与普通学校的二元分化、分治。这样的社会结构和教育机制一方面会产生社会排挤,必然造成相当一部分应试教育的淘汰者或处于不利地位(如农村或边远地区的教学质量远远不如大中城市)的未成年人丧失根据学习成绩获得成功的机会。另一方面会在未成年人内心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担心在学业竞争中被淘汰(中考、高考的人才筛选机制),进而承受巨大的学业压力。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会导致差异交往的产生。

  对于前者来说,因社会排挤的未成年人或是辍学在家、闲散于社会,或是在学校处于边缘状态。他们因受社会教育结构的排挤而失去未来的机遇,并由社会排挤转向自我放逐。他们的身心发育实际上是社会关注的盲区,只有等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时,才会受到社会的重视。其实,他们在内心深处还是非常想得到别人的尊重、承认和友谊。而网络就能够在虚拟世界中使他们获得尊重与满足,并实现自己的成功梦想。网络自然成为他们心灵的一剂安慰剂或麻醉药。对于后者来说,未成年人在沉重的学习生活中以尚未发育成熟的心灵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和期望。压力积累过多必然会寻求发泄的途径,而更加轻松和吸引人的网络活动自然成为未成年人发泄压力的途径和通道。

  可以说,这种社会主流规范遭受抵制和违反的状态是由未成年人生活方式的文化冲突造成的,是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之间的冲突。在主文化自身的危机中,犯罪亚文化乘虚而入,自然填补了因主文化危机而空白的文化空间。这种文化冲突引起了未成年人的压力和紧张,不论是因社会排挤的不得已、还是因压力释放而选择逃避,都最终将导致他们通过沉迷于网络、与网络发生差异交往缓解这种紧张。而以差异交往的方式舒缓紧张状态就极易诱发越轨行为和犯罪。

  此外,由于我国还未形成有效控制未成年人健康、科学上网的整体策略和制度,对未成年人与网络差异交往的法律控制和社会控制还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所以,犯罪亚文化与主文化的冲突比较激烈,未成年人生活方式的失范比较严重。

  这种失范状态一方面表现为由网络所诱发,未成年人传统、惯常实施的侵犯财产犯罪、侵犯人身犯罪等刑事犯罪。同时,随着互联网络在未成年人中深入普及,未成年人犯罪也衍生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计算机犯罪(又称网络犯罪)。

  另一方面,失范状态也表现为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社会越轨行为。从发生的几率、种类和数量上看,与刑事犯罪相比,由网络诱发的社会越轨行为更加容易发生、也更普遍。从行为成立的标准看,刑事犯罪仅是违反了由法律硬性规范的有限的刑法规定;而如上所述,社会越轨行为以违反文化规范为标准,文化规范包括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道德、伦理等因素所规定的诸多规范,标准宽泛、开放及多变。因此,在未成年人生活场景中,社会越轨行为比刑事犯罪更易发生,并且大肆蔓延。通过网络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有些未成年人为了赚取上网资金进行小偷小摸;有些未成年人深受网络中宣扬的拜金主义、及时享乐思想的腐蚀走上卖淫的道路;有些未成年人利用网络技术从事黑客行为、进行赌博,甚至在网上拉帮结伙,在网下打架斗殴;有些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中发生矛盾,却在现实世界中通过暴力斗殴解决;有些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聊天结识异性朋友,进而在网络黄色信息的刺激下在现实中发生过早的性行为,甚至为此堕胎;有些未成年人过于深陷网络而不能自拔,导致人格与心理极度孤僻、自卑、绝望,进而自杀。




【作者简介】
单勇,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张旭,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


【注释】
[1]单勇.犯罪的文化研究——从文化的规范性出发[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2]衣俊卿.文化哲学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9。
[3]单勇,侯银萍.犯罪的文化冲突论——基于中国转型社会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2)。
[4]孙绵涛.论人类生活方式的本质及其复归——关于知识、信息社会生活方式的探讨[EB/OL],http://www.heyunfeng.com,2006-03-01.
[5][英]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M].刘仁文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65-166。
[6]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02。
[7]刘广三,杨厚瑞.计算机网络与犯罪[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4)。
[8]//news.xinhuanet.com[EB/OL]2006-03-01.
[9]张彦.计算机犯罪及其社会控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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