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送了受伤学生检查可否免责
发布日期:2011-08-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5年3月18日下午课间休息时,永新县沙市镇张南小学学生周某(现年8周岁)在学校储藏间的楼梯上正常行走时不慎摔倒,老师闻讯后即刻将其扶起,并连忙送往诊所检查。经医生检查,没有发现异情情况,老师便让该学生返回教室上课。下午放学时,学校又委托一六年级学生送他回家。当天晚上,该学生在家出现呕吐现象,但其父母未予重视。次日上午11时许,周某的父母将其送往汤某诊所诊疗时,才获悉周某跌伤的情况。同日下午,周某送往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3月22日因颅内出血弥漫性脑水肿抢救无效死亡。此后,周某的父母以学校未将周某摔伤的情况告知家长以致周某治疗不及时而死亡为由,向永新县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在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摔倒后,学校及时将其送往诊所检查,放学后又委托六年级学生送其回家,学校在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而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学生周某在课间休息时间摔倒后,学校虽然及时将其送往诊所检查,履行了一定的注意保护义务,但未能及时将周某课间休息摔倒的事直接告知其监护人,致使周某的父母在事发第二天才得知,对周某的治疗时间受到了一定的延误,学校在此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对学生周某的死亡不能免责,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
第一,学校没有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也没有送受伤学生到医院确诊。周某摔倒由老师扶起后送往个体诊所检查,虽然当时医生没有检查出异常情况,但作为老师应当明知摔伤头部可能会造成颅脑出血,而在没有专用检查设备的个体诊所有可能检查不出来,老师就轻信个体医生的检查结果,没有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也没有送受伤学生到医院确诊,就让学生返回教室上课,致使该生没有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由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学校没有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采取相应的措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周某年仅8周岁,根本没有预断病情和自我救护的能力。老师在让其返回教室上课的前提下,就应当不时询问其身体反应,不断观察其病情状况,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就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既使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学校也应将该生在校摔倒头部触地的情况明确告知其监护人,以便让其监护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在本案中,学校都没有做到,并且导致周某病情加重而死亡,学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在本案中学校虽然及时送周某到诊所检查,但在没有确诊的情况让其返回教室上课,既没有认真观察其病情,也没有明确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延误病情而发生周某死亡的后果。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周文奇 林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