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5月23日晚上,被告黄沙初级中学上完晚自习课,学生都回到宿舍睡觉,在老师查完房并统一熄灯关门后,学生邓某(被告)从床上爬起把学生李某(原告)从床上叫起来,问是否说了他的坏话,李某否认,邓某就用扫帚棍子朝李某的右肩打去,正好李某调转头来,棍子打在右眼上,当时李某的右眼流出了血。后学校老师把李某及时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伤残程度为柒级。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邓某及其父母和黄沙初级中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44000元。黄沙初级中学辩称,本案是发生在学生间的伤害事件,学校对此不存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应由邓某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高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13200元,邓某承担70%的责任即38600元.
点评:邓某致使李某右眼受伤,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李某与邓某均系黄沙初级中学全日寄宿生,学校负有管理、教育、保护的义务,由于学校疏于管理,缺乏必要的安全监护应急措施,致使学生受到伤害,黄沙初级中学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者:高安市人民法院 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