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在车主家被丢送回车人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1-08-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2000年12月28日晚6时许,赵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彭某(二人系邻居)去一朋友家聚会,后因赵某饮酒过量,欲在该朋友家住下,赵某便当众要求彭某一人将摩托车开回去,并告知彭某将摩托车锁好,放在他家柴间的门口。当晚10时左右,彭某按赵某所说将摩托车锁好、放好。第二天早上,赵某回到家,不见摩托车,询问彭某及自家人后,方知摩托车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三个多月后该被盗案仍未侦破,赵某咨询他人后即向彭某提出赔偿摩托车相应价款的请求,遭拒,赵某遂一纸诉状将彭某列为被告推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彭某赔偿被盗摩托车相应的价款。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彭某一接受原告赵某的委托,双方即产生委托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属无偿合同的性质。被告彭某在履行受委托事由时,对原告的摩托车的停放是否安全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以至摩托车在柴间外停放时被盗,故被告彭某由于未尽到受委托事由的应尽义务,对由此所产生的损失被告彭某应负赔偿之责。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单务合同,而被告接受委托后亦完全履行了该单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将摩托车开回去、锁好并放在柴间门口,被告履行受委托事由并无瑕疵,至于该摩托车停放在柴间门口是否安全并非该单务合同所约定被告应尽之义务,且被告无法定的特殊身份,其对摩托车在该处的停放是否安全亦无法定的应尽义务。故本案被告对原告无偿委托所产生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作者:刘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