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是如何处理婚约问题的?
发布日期:2011-08-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和必备要件,法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第二、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自便,但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合意,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一切强迫包办的婚约一律无效。
第三、婚约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作出意思表示之后,即可解除婚约。
第四、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在处理时应根据双方交付财物的动机、目的以及财物的价额来判断财物的性质,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1)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将诈骗所得财产归还受害人,构成诈骗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者,无论由何方提出接触婚约,其财产不予退还。(3)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对婚约期间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