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确认是否亲子关系 可以进行“推定”
■以案讲法 男子刘某老婆小雨生有一子。儿子10多岁时,刘某觉得儿子和自己“不太像”。刘某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结论为,两人不是亲生父子关系。妻子也承认,孩子是老板的。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老板给付刘某10万元人民币。
击水律师事务所郑红玲律师表示,在“解释三”出台之前,《婚姻法》及其“解释一”、“解释二”对“亲子鉴定”这一事项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在,“解释三”的出台,为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若一方主张亲子关系存在,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朋友邻居等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二人长期同居生活,男方却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此情况下,依“解释三”规定,可推定亲子关系存在。如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愿进行亲子鉴定,并且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据(如自己患有不育症),另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又不能提供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那么根据“解释三”,就可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对此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对于亲子鉴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解释规定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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