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如何给婚姻法解释(三)打补丁
首先这个司法解释,合法强调了保护了婚前私有财产,是宪法的具体体现,这是一个进步。但是现实中这类婚姻纠纷的出现,这个司法解释在注重解决这类问题的时候,又产生了新的问题,新的司法解释实现了三个保护:
一是对富人的婚姻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城市,这个司法解释确实很好地解决了,一些人依靠婚姻来谋取财产的漏洞,确实有很多贫困女性,看中富人的住房等财富结合,又利用原婚姻法中的漏洞,离婚获取财富。新的司法解释明显斩断了这个跳板,这一补丁较好解决的了这类问题。是明显的对富人婚姻中的一种保护。
另一类是男人婚姻的保护,这我国在广大的城乡,农村更为广泛,女人家给男人是主流婚姻,男人需要有一个结婚的处所,才有可能实现婚姻之实,而这完全是婚前的行为,如此解释,将会使广大的妇女陷于更加被动,这和是一种对男人婚姻保护的司法解释。
上述两种现象城乡皆有,说的再仔细点,现实婚姻中,男人处于主动地位,在婚姻过程中,自古至今约定俗成的是女方陪嫁装,而这些嫁妆价值也不菲,他们也是女方家长的一生积蓄,但是他们在商品社会中体现的是一种消费品,会在婚姻中很快折旧完毕,甚至消耗殆尽;而男方的婚房,则是耐用消费品,更是在当今社会中处于耐用消费品的宝匣中不断增值,离婚中也是男人处于主动地位,新的司法解释,将使被动一方更加被动,完全是一种对婚姻中的强势一方对强势的保护。
新婚法解释三的出台,看似哪些食肉者很有谋,但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和高院认识的问题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其影响甚至超过婚姻法解释三的保护范围,因此这是新婚三存在的高危漏洞,他影响的将是大多数婚姻的稳固,如果说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那么新婚姻法动摇的就是社会的稳定的基础,这样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取到的不是对大多数人的保护,而带来的是灾难。
即使性婚姻法解释三有存在的必要,婚前一方家长购房的目的是为了婚姻的形成,难道不是婚姻中的共有财产?试问高院何时出台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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